比较法视角下的检察权(2)
2015-03-14 01:05
导读:2、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主要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1461年,英王将担任王室法律顾问的国王律师改名为英国检察长,1515年,又设副检
2、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主要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1461年,英王将担任王室法律顾问的国王律师改名为英国检察长,1515年,又设副检察长,逐步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英国事典型的联邦制和判例法国家,法律被称为“***官的脚”主要由法官遵循和创设,具有造法功能的法官在英美法系具有极高的社会地位,法官在司法上的至上权威是不能容忍更上位的监视者。 同时,英美国家各成员亦拥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寻求整个国家的法制同一既无可能亦无必要,因此法律监视理念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可能产生。
3、社会主义法系的检察制度。社会主义法系的检察制度起源于苏联,其基础主要来源于列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理论。列宁检察制度的理论架构至少应包含以下三层含义:①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应当是同一的。“法制不能有卡卢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应当是全俄同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同一的法制。” ②检察机关的职权就是法律监视,具有专门性和程序性。“检察长的职责是使任何地方政权机关的任何决定都不同法律抵触,所以检察长有义务仅仅从这一观点出发,对一切不正当律的决定提出异议,但检察长无权停止决定的执行。” ③检察权应当同一独立行使,不受地方干涉。“检察机关以法律监视为专职专责,不执行任何行政职能,受中心垂直领导,行使中心检察权。” “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做的事情只有一件: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
(二)几点启示
由此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四个结论:
1、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天生具有法律监视的职能。中心集权和成文法国家一般要求国家法律在全国的同一正确实施,法官只能严格适用成文法,不能超越和创制法律,必须有一个机关承担起法律监视的责任,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同一正确实施,因而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的检察机关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公诉人与法律监视者的双重身份,享有近似于法官的身份、经济和特权保障。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职责范围稍小,因而将其界定为“诉讼机关”似乎更为妥当;而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指能更加广泛,将其界定为“法律监视机关”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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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力划分是影响检察机关正确定位的决定因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将“三权分立”作为一种先验的条件,因而检察机关只能定位于行政或司法机关;而社会主义法系在权力划分上更为开阔,因而在最高权力之下,形成了立法、行政、司法、检察“四权分立”的格式。
3、主义法系检察机关的地位高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①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检察机关定位于行政机关,大多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也有个别设置于法院中,与立法、司法机关不在同一层面。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同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平行设置,互不隶属。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基本职能是追诉刑事犯罪,即便具有一定监视职能,也只是对侦查、执行以及司法审判的具体活动进行监视。社会主义法系检察机关则是专门的法律监视机关,法律监视是其基本职能,且监视范围广泛,公诉只是法律监视的手段和组成部分。
4、刑事诉讼模式是检察机关定位的具体表现。由于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检察机关具有双重身份,他们在不同程度上承担法律监视的职责,因而在诉讼模式上更倾向于职权主义,检察官要遵守客观中立的原则,要对判决的公正性进行监视,而不是单纯的指控被告人。英美法系的检察官被视为控方当事人,他们可以在庭前与辩方进行辩诉交易,对公诉权进行较大的裁量和处分,在庭上则只承担提出并证实犯罪事实的任务,这便是“当事人主义”或“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模式。
三、特色检察制度的渊源及其启示
有学者以为,我国检察制度是根据人民******的和列宁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思想,在继续新***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发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别是御史制度的精华,吸收国外特别是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设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而建立的。 笔者以为,这一观点比较全面,但不无可资商榷与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