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角下的检察权(3)
2015-03-14 01:05
导读:1、我国古代御史制度固然与检察制度有一定相似之处,却无必然联系。古代御史承担检举犯罪、督察百官、审判犯罪和部分行政职权,与现代检察制度有
1、我国古代御史制度固然与检察制度有一定相似之处,却无必然联系。古代御史承担检举犯罪、督察百官、审判犯罪和部分行政职权,与现代检察制度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御史制度的演变在清末***中止和断裂。清末新政,仿日本在各级审判厅附设检事局,将现代检察制度引进中国。但我国古代将御史监视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御史机关直接向最高统治者负责,不受地方干涉;御史享有较高地位、较大权力和特殊保护等做法,在当前仍颇有鉴戒意义。
2、苏联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应当是我国检察制度最主要、最直接的渊源。新中国从开始建立检察制度的时候起,在宏观上把列宁关于法律监视的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在微观上结合了我国的实际。彭真同道指出:“列宁***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同一。我们的***组织法运用列宁的这一指导思想。” 苏联解体后,我国成为社会主义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我国的检察制度以其鲜明的社会主义特征,在世界各国检察制度中独树一帜。
3、90年代以来西风东渐,我国的检察制度受到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一些。突出表现在诉讼模式的改革上:1979年《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建构的刑事诉讼模式,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征;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引进、吸收了诸多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了“混合型”诉讼模式,在实践中有向当事人主义发展的趋势。 笔者以为,纯粹“当事人主义”和“等腰三角形”诉讼模式建立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制基础上,与我国法律制度并不兼容。首先,我国事成文法国家,法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而不能创想法律,因此法律监视成为必要和可能;其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是程序意义上的监视,与具有实体处分性的司法权没有冲突,尊重审判权不即是“司法至上”,有错不纠才是对司法权威最大的侵害;最后,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不是控方当事人,与法院一起承担惩办犯罪和维护公正的双重使命,与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也不构成对立的两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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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笔者在前面提到的那样,我国的检察制度必须站在本土化的基点,鉴戒国外的检察制度亦必须考虑与本土宪政结构和法律文化的兼容与整合。我国检察制度理应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但与时俱进不是盲目抄搬,检察改革必须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人民检察制度的框架内进行。因此,坚持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视机关的定位,还检察权以独立法律监视权的本来面目,并不断予以加强和完善,是当前检察改革应然的基础和条件。视我国宪政体制于不顾,而奉西方“三权分立”为圭皋,必将使我国检察制度背离其设立的初衷,而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产生冲突,甚至沉没于西风东渐的狂潮。
参见倪培兴、王玉珏:《论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体制中的检察权》,《中国检察》(第三卷)。
参见郝银钟:《检察权质疑》,《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参见夏邦:《中国***体制应予取消》,《法学》1999年第7期。
参见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参见曹呈宏:《分权制衡中的检察权定位》,《人民检察》2002年第11期。
参见()朱朝亮:《司法官法草案总说明》,http://www.pra-tw.org/pra_4/pra_4_1_27_2.htm。
参见宋英辉、陈永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检察官管院学报》1998年第3期。
参见周其华:《中国检察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71页
意大利检察机关属于国家司法机关;检察官属于司法官,被称为“检察机关的法官”。
参见王然冀:《当代中国检察学》,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70页。
参见王以真:《外国刑事
诉讼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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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中国检察考察团:《德国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1994年第11期。
参见宋英辉、陈永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检察官治理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