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务员应具备的法律意识(2)
2015-03-15 01:10
导读:由于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加之新中国成立以后没有进行彻底的反封建特权,而实行了高度中心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在社会上存在着封建的官
由于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加之新中国成立以后没有进行彻底的反封建特权,而实行了高度中心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在社会上存在着封建的官本位意识和封建等级特权思想。这些影响表现在基层公务员的思想意识中,就是不能正确对待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的公共权力与私权利不对等的法律关系,而将这种公共权力与私权利的不对等,等同于封建的官本位条件下的不同等。在官本位意识和特权思想作怪下,一些公务员或是真的不懂,或是忘记了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公民,在成为公务员后,不执行公务时依然是普通公民,而将自己看成是“高于”普通公民的权贵。因此“替民做主”,“我为官你为民”,“我管你,你服从”等等具有明显封建色彩的,对普通公民不同等的法律角色意识布满一些公务员的头脑。与此同时,这些基层公务员对上级领导者(行政首长)则表现出“人身依附”,“对上级负责”,“仰仗领导”等等卑屈的态度,这也是一种法律角色意识不同等的表现。基层公务员应该熟悉到,国家公务员之间,只有社会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上级公务员也是中国公民,所有的公务员手中的权力都是符合人民公意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因此作为执法第一线的基层公务员,若无“公民在法律眼前一律同等”的法律角色意识,则不可能客观公正地对待上级领导者执掌的公权与自己行使的公权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自己的公职身份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表现出对上级领导者的“谦卑”,和对被治理相对人的“亢奋”。
本文以为,由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在法律眼前一律同等”,因此基层公务员的法律意识,首先就要树立“公民在法律眼前一律同等”的法律角色意识。只有这样,基层公务员才能明确公务员与普通公民之间只有社会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地位高下之别;也才能明确,所有社会成员在法律人格上的同等,是公平待人,对上不卑,对下不亢的基础是公正执法的条件条件。
大学排名 (二)基层公务员应当树立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
我们不否认尽大多数基层公务员能够在行使国家权力时贯彻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我们不能不看到在基层公务员思想观念中实际存在的,将行政治理行政执法当作“管老百姓”、“把持权力”的错误观念。因而一些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没有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却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甚至越权,失职,贪赃枉法,侵害被服务对象的正当权益还不以为然。当然更谈不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严格依法行政,本文以为,基层公务员必须通过转变在行政观念上的落后熟悉,进而弄清行政的职能,树立法律服务意识。
从赋予行政权的职能角度看,行政权力的行使,不仅仅是公务员为了治理被治理者及财物,而消极地遵遵法定职权和权限。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时不仅要明确和承担与权力相一致的法律责任,而且必须积极依法参与社会服务。由于行政的职能不是单一的治理(或行政命令),而是包括行政决策,协调,服务(或行政指挥,执行组织,监视)等等多种功能层次,多要素在内的职能体系。从现代行政法制的进程看,很多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制观念,已由“行政统治”演进为“行政服务”意识。国家行政在经历了“最好的政府最少治理”的实践和熟悉之后,转变为当代的“最好的政府最多的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提倡“服务行政”,“社会责任国家”。
我国的行政职能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从上讲,应该体现社会主义人民***的性质与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一致性。然而要落实这一点,必须有基层公务员正确的熟悉为条件。即基层公务员的法律服务意识,建立在正确熟悉了现代行政的职能是以服务为主要功能的体系这一基础上。若身处执法第一线的基层公务员不明确现代行政的职能,要求公正执法,不树立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不仅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识成了空洞的口号,江总书记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难以达到,而且我国依法治国的行政职能无法落实,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依法治国方略也难以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