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务员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2015-03-15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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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被确定为
“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以来,各界经过研讨,已就“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形成共叫。依法行政不仅要有健全的制度,更要有公务员自身的高素质。因意识是公务员素质中最基本的素质,本文仅就基层公务员应具备的法律意识谈几点看法。基层公务员直接面对相对人(即行政治理中的被治理者),代表政府的形象,其法律意识水平直接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政府的信任。本文所指基层公务员,是行政处级及其以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职员,及各类有法律授权具有外部行政治理职能的组织中的公务职员。法律意识是指基层公务员对于广义的法(尤其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态度,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
一、基层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是其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要素,也是依法治国的最基本条件。
从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十四大社会主义市场目标的确立;到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经过公务员过渡
培训,我国的公务员队伍已初步形成,十六大提出的“文明”中当然包括宪政、法治、***之意,对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要求也就更高。
但从近几年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题目,我们清醒地看到这样一种现实:基层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远远没有达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究其原因,本文以为有两个:一是客观原因。现在的基层公务员队伍的职员构成,有相当数目的职员是原基层党政干部经过渡培训而转过来的。固然这些人的政治素质比较过硬,但由于我国的法治是在***法制传统少,独裁思想浓厚,且新成立后在较长一段时间不重视法制建设,这样的环境中开始起步的,因此这些人的工作经验中,就形成了政治的行政的方式占尽对上风,而少有依法办事习惯的状态。二是主观原因。现在的基层公务员在思想上没有或者说少有关于自己也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熟悉。关于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大多数公务员是在公务员过渡培训中了解到,自己的身份随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公务员制度的建立,由“干部”明确为公务员了。但由于公务员的初任、岗前培训时间较短,基层公务员工作任务重,而思想熟悉的转变是长期的过程,因此不少基层公务员在主观熟悉上,对公务员应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意识并不明确。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我们知道,依法治国必须有一支健康的执法队伍,即要有健全的公务员体制和具有高素质的公务职员。基层公务员身处执法第一线,是国家机关(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桥梁。只有基层公务员具备了与其法律地位、职权相应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才能使依法治国具备了最基本的条件,也才能使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行政落到实处。可以说基层公务员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不仅决定着其自身对法律的立法目的,具体的理解是否全面、深刻;而且影响到整个公务员队伍适用法律的能力与水平。相应地也会影响到法律的尊严,以及政府的形象。因此,基层公务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行政的水平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二、基层公务员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是包括法律角色意识,法律服务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在内的法律意识系统,而不是几个法律观点的简单相加。
(一)基层公务员应树立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识。
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公民和公职职员双重身份。这就决定了基层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以不同身份出现时,应明确自身不同的法律角色。作为普通公民办私事时,基层公务员就应意识到自己与其他公民一样,法律地位同等,没有任何特权,而不能以职务身份办私事。作为公务员行使职权时,基层公务员应意识到自己执掌的公权,是人民依法赋予的,必须不断进步自身的法律素质,秉公执法,而不能仅以普通群众的标准要求自己,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律角色意识要求基层公务员应明确自己的双重身份是以严格界定的法律关系为条件的。即在生活中办个人的事情时,大多数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基层公务员只能是公民角色;而在行政执法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基层公务员是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只能是公职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