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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中法官如何说理之我见(4)

2015-03-23 02:34
导读:(六)引用的随意性。当前,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方面出现差错表现为:一是漏引,有的只引用某条规定,不引用具体款或项,有的甚至漏引整个条文;二是

(六)引用的随意性。当前,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方面出现差错表现为:一是漏引,有的只引用某条规定,不引用具体款或项,有的甚至漏引整个条文;二是错引,有的承办人因对事实熟悉有误,导致引用法律条文出现差错。法律是最重要的判案依据,裁判文书如在引用法律方面因随意而出现差错,势必使说服力严重受损。
四、说理不足的主要弊端
(一)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缠讼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当事人因不知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的详情而偏执地怀疑法官有意左袒对方当事人的也不在少数。由于案件评议,讨论等情况不能向当事人公然,裁判文书就成为当事人能够取得为数未几的法律文书之一,假如裁判文书苟简,败诉的原因和胜诉的理由模糊,就使胜诉者赢得糊里糊涂,有侥幸之感;败诉者输得不明不白,心存疑虑,甚至断定对方当事人有后台或给法官行贿使然,致使上诉增加,申诉缠讼的情况增多。
(二)不利于司法公正。首先,说理不足的裁判不便于内部和外部监视。由于不论是人大、新闻、公众等外部监视,还是上级法院、同级法院的内部监视,单凭一纸比较空洞的裁判文书,不明事实***也不知判理,是难以展开有效讨论和监视的。其次,不重说理的裁判文书会助长“暗箱操纵”行为,妨碍审判公然的真正落实,还会掩盖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的各种非法行为,判决书缺乏透明度,审判职员的决定是否正当公道不易反映出来,作出决定的随意性就较大,客观上为少数人情案、关系案、地方保护主义起到一定掩饰作用,为消极、***现象的滋生提供了一定条件。
(三)不利于造就名法官。一份叙事清楚,说理充分的裁判象一面镜子,可以正确、直观地反映出审判职员的法律知识、功底、逻辑思维、文字水同等素质,而传统的三点一式(事实陈述、法条引用、裁判结果)裁判中,法官个人裁判风格皆为机械呆板的程式覆盖;裁判之优劣,水平之高低很难体现;法官高尚的人格价值,不为众人知悉认同。千篇一律、套话连篇的裁判模式久而久之,法官必然生不思进取、敷衍了事等“大锅饭”之病,进而会影响法官钻研业务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四)不利于宣传法制。审判不应将其视为单纯的司法过程,它也是一种具体生动的法制宣传活动,应当通过具体案件起到辨别是非、宣传法律知识的作用。实现这项任务的一个好的途径,莫过于在裁判文书中详尽地说明理由。
五、说理不足原因之
(一)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诱发了我国法官不重说理的惰性。多年来,我国诉讼制度受两千多年封建独裁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制度的影响,实际上实行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作用大而当事人作用小、法官主动而当事人消极,这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官在诉讼中处于中心地位,往往促使法官这样一种心理的膨胀:我办案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只要确保结果公正,程序无关紧要,这当然包括裁判文书的制作,至于说理具体与否也是法官自由把握之事,此种心理体现在裁判中,就是“不够讲理”甚至“不讲理”。
(二)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是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根本原因。我国法官队伍形成于法官法颁布实施之前,从这支队伍的来源看,主要有三部分人组成:一是政法院系毕业生;二是复转军人;三是通过招干途径考进法院的高中毕业生。而后两部分人的数目远远超出第一部分人的数目。这种职员组成表明,我国法官非专业化倾向是相当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咨询委员会名誉主任王怀安指出:“中国法官的现状是数目多、素质差”。此言虽显尖锐,但也很现实。
(三)审判权运作方面的缺陷,加剧了法官不重说理。我国审判权的运作难免会有一些弊端:一是均匀主义,人人都办案。不少法院以为审判庭干部都是审判工作职员,也就都即是办案职员,除了素质特别差的之外,基本上人人都办案。审判权运作的均匀主义,势必造成办案质量参差不齐,也当然使裁判文书说理不够的题目屡见不鲜。二是法官无助手,事事皆躬行,难以专心坐堂办案,无心钻研审判业务。三是各种责任追究制度没有涉及到对裁判文书不予说理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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