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的价值标准(4)
2015-04-05 01:14
导读:(三), 再者,从功利性价值取向来说,判定一种法学理论价值的第三个标准是,看这种理论学说是否产生于实践的需要并能够应用到现实法制实践中或
(三),
再者,从功利性价值取向来说,判定一种法学理论价值的第三个标准是,看这种理论学说是否产生于实践的需要并能够应用到现实法制实践中或者对法制实践产生了积极的。这个标准是一般人们最为看重的,也是往往学术界轻易忽视的。从广义上讲,法学理论在启蒙和方法启示上的作用也可以算是应用,但显然这里所指的主要是在具体法制实践中的直接应用和操纵。
说这种理论要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对应本文前述的对“现实”、“实践”的理解,就是说这种理论要给当下社会的基本情况以足够的关切,符合实现的根本要求,并且留意到现实的复杂性,它包括以来至不久以前形成的传统和积淀,包括未来的趋势的可能走向。(比如法制的主要现实就是:它受几千年来农业社会、儒家思想和封建独裁遗传的影响,特别的受上个世纪***革命以来一系列轻视法或者把法当作***工具的实践的顽固的影响,法制基础薄弱,法治环境恶劣。固然这一二十年来在一个薄弱的基础上屡有突破、不断发展,初步建立起一个基本完备、能够有效运转的法制体系,但间隔法治要求还很远——基本上我们是法治不发达国家,可能正走向发展中国家。目前其基本明确的走向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现代法治社会,它在发展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法治模式的影响。)另外,理论要从现实制度的构建、实际运行以及其效用发挥等实践要求着眼,尽可能进行一些实证的、有针对性的研究,尽可能提供一些实际的、可操纵的方案。当然,这里关注的还不能忽视各个领域、各个范围内的富有创造力的精神、理念创造和构想,它们也是我想夸大的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理论的应用在法制实践中的宏观方面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遵法和法律监视等的制度构建和改革中,即动态的法制体系当中。而这一体现在立法中最为明显。立法是整个法制存在与发展的条件,立法活动是一项极富开创性和聪明性的活动,它本身就往往可能包含某些理论创造的成分。因而立法活动接受理论的指导尤为重要,对立法作专门研究也就极有价值。在微观方面,法学理论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与各部分法相关联的部分,甚至主要是表现为各部分法学或应用法学中的法理部分。这就要求法的专门研究对部分法学赐与必要的关注,尤其要跟踪它们的发展新动向、新突破,这样才能保持理论的活力,不至于变得陈腐、滞后或僵化。“在历史上,大凡含有一定科学公道成分,在一定的国家和地区能盛行一时的法律学说和观点,都是参与和并指导了一个时代或一个国家的法律实践的学问。古代罗马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之所以发达,除了具备商品经济和古希腊等条件外,在很大程度上要回因于罗马法学家富于务实的精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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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个标准中,科学和应用之间的联系要更为密切一些。就提供方法启示和实践指导以及在应用方面的价值而言,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表现得很突出。与古典自然法学派不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不从“非历史的简单程式和任意的假设”出发,不喜欢进行价值分析,而是把眼界转向现实的法学现象,侧重实在法,重视现实中实实在在的规则和命令,主张从逻辑角度分析法律的概念、原则、术语及法律规范体系,提倡把法学研究限定在分析的“既定事实”的范围内。尽管这个学派也有不少缺点,比如过于夸大形式逻辑和规范分析,忽视社会制度的演进过程,对习惯法也缺乏应有的留意,但是比起它以前的任何一种法律学说来,由于它是实证的,它是坦白的,它注重对实在制度进行科学规范的剖析,它更多地发现了法律制度的现实性,更好地为现实的法律提供了规范性的方法启示和实践工具,因而它更符合科学性要求。在西方社会基本走完革命和变革的大时代,资本主义取得统治地位,社会的主要矛盾变化了,新的理论需求使这个学派显示了其对现实的巨大气力,逐渐取代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