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的价值标准(5)
2015-04-05 01:14
导读:另外同样注重实证的还有社会法学派,不过它所关注的不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规则,而是把法看成一种社会现象,将目光投向法的实际存在形态,主要研究
另外同样注重实证的还有社会法学派,不过它所关注的不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规则,而是把法看成一种社会现象,将目光投向法的实际存在形态,主要研究影响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社会方面的因素,力求从活的社会中往发现“真实的法”。社会法学派还反对以往过于重视个人权利、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做法,夸***的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引起了一场法律社会化的运动,对当代法治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社会法学派不仅有一套完整的分析方法体系,而且其分析方法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可操纵性,因而其对法制实践的方法启示功能和应用性也就很强一些。
五。结语
本文中的“法学理论”、“法理学”、“法制理论”等用语,严格说它们的含义是有很大区别的。但在本文的语境中,它们主要是指法学中倾向于理论方面的,因此没有作出严格区分。
本文以为对法学价值进行评判的一个根本标准是“实践标准”,即看其是否对法制实践起作用以及起什么样的作用。具体而言又有三个方面的考量,即启蒙、科学和应用。这三个方面不是截然分开的,在对某些法学理论进行评价时也不是都必不可少的,而应当是根据其侧重有所选择。
这里还要回应本文第二部分中提到的法学研究中的三种情况。固然,进行理论研究要有扎实的内功,要坐得住冷板凳,但这不是说应该独守象牙塔,阔别实践,把理论研究当做自娱自乐的;固然,必要的服务意识不可少,但不是服务于狭隘、片面的“实践”,更不是可以放弃学术独立而沦为御用工具;固然,理论重在创新,它有必要适当超前于实践,但新瓶装旧药不是创造,不切实际一味求新求异也不是值得提倡。关于学者“进世”“出世”的题目,我以为在守旧独立精神(哪怕只是内心的)的基础上,进世的态度要比出世更为可取。中国历史上不乏留给后人不少文学、艺术方面的精神遗产的隐士,然而同那些布满现实关怀、积极投身历史实践的学者相比,他们要逊色得多。后者不仅也创造精神财富,而且他们的务实和实践精神还直接推动了历史前进的步伐。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中国当代的法学研究者、者,在这个变革的时代,关注现实,尤其是中国的现实,积极参与法制实践,是最为迫切需要的。
「1」《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法理学》,葛洪义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比如对中国传统、近代法制实践的熟悉,很多人言必是几千年的封建独裁、近代以来半封建半殖民地云云。我以为实际上今天中国需要改良的土壤不仅仅来自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的历史所形成的沉淀已经成为这里所指的传统的很重要的一部分,他们对现实的影响可能更大一些。而清末改制以来的法制实践,尤其是发展到***时期的“六法全书”,并不是我们可以简单地把它们当作旧中国腐朽反动的东西而一笔勾销的。人为地、武断地切断历史的联系,到我们为制定民法典苦苦探索时,还不是不得不回过头往寻求支持。而在地区保存并发展下来的法同一时成为备受青睐的活源。给人影响最深的是,我们现在所见的有关物权方面的著述,所引用的著作除了国外的以外,要么是“旧中国”的东西,要么就是台湾地区学者的。
「4」《中国法制理论40年检讨》,周旺生,载《法理学论从》第一卷
「5」同上「4」
「6」《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葛洪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版
「7」《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63
「8」《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葛洪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版。
「9」见《法学面临的新课题》,刘翰、夏勇,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一期P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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