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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宪政意义(3)

2015-04-09 01:08
导读:假如说行政诉讼制度对财产权的保障直接促进了主义市场的,那么同等和自由就是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的结果。反映在法律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假如说行政诉讼制度对财产权的保障直接促进了主义市场的,那么同等和自由就是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的结果。反映在法律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对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的大量保障性条款。而其宪政意义在于这些个人自由是直接指向政府的,而不是像以前那些法律仅保障私人之间的同等和自由,并且这些“指向”是以司法权为后盾,以国家赔偿为保障的。这正如马克思所说:“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8

  3、对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社会经济权利(或社会权利)即通过国家对整个社会的积极参与来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或经济生活权利,它包括劳动权(或劳动保障权)、物质帮助权(或生存权)、休息权、受权等多项权利。它是随着全球工人抵抗运动的高涨而首次被写进德国《魏玛宪法》的。二战后,随着人类的觉醒,对人权的普遍尊重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于是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也作为人权的一个新领域,被以不同形式写进了战后各国宪法。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体现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款关于“以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怃恤金的”受案范围规定。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就意味着国家的义务(职责),它说明了国家不再是“自由放任”的,这正是其宪政意义之所在。

  三、行政诉讼制度与宪政文化发展。

  宪政文化属于法律文化的一支,因此要理解宪政文化,就得先弄清什么是法律文化。当今西方学者对法律文化的理解纷繁复杂,但总体来说比较偏重观念形态。如,美国学者L.S.温伯格和J.W.温伯格以为,它包括:“人们对法律、法律机构和法律判决的制作者,诸如律师、法官和***等人的知识、价值观念、态度和信仰。”我国学者代表性观点以为它包括:“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的总和。”10故而笔者以为,宪政文化就是指人们的宪政观念、宪政思想等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宪政规范、宪政制度和宪政组织机构等的总和。其中宪政观念是指人们关于宪政的知识,对宪政的态度、评价以及由文化传统积淀而成的宪政心理等等。宪政思想则是指宪法学家、家们关于宪法及宪政的系统的观点和学说。而宪政规范是指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宪政的法律规范。宪政制度和宪政组织机构是指依法产生用以实施宪政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政治机构和设施的总和。 大学排名

  宪政文化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政治体制向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政治体制转变,也导致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商品经济是宪政文化得以产生的土壤,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于经济改革10年后便是明证。它的建立给中国带来了一场静静的宪政文化革命。

  首先,行政诉讼制度促使人们形成宪政观念。对老百姓来说,通过行政诉讼法将个人利益上升为法权,并授予个人对抗政府侵害的诉权,使个人第一次意识到自己还有独立于国家的利益和权利,而国家则必须对此承担义务。行政诉讼教会人们把自己当人看,即培养他们的权利意识、独立主体意识,摆脱几千年来遗留下来的等级依附奴才心理。而对政府官员来说,被告席上的滋味使其恼怒但也促使其觉醒:原来政府也得遵法,官员个人的行为并不即是政府的行为。这培养了他们的遵法意识和容忍正当反对者的观念。总而言之,行政诉讼固然个案教化功能微弱,但它作为一种文化,其则是深远的、革命性的。

  其次,行政诉讼制度促进了宪政思想的发展。翻一翻资料便会发现,长期以来我国学者一直对西方的诸如“三权分立”、“以权制权”等宪政思想持以批判为主的态度。而随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同等化为法权,并确立了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诉讼机制,学者们的态度逐渐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大量西方宪政译著的出版,“依法治国”在党的正式文件及国家宪法中的提出,以及学者们对中国宪政的反思……当然这一切不能全部回功于行政诉讼,但至少它作为一个全新的机制,令学者们不得不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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