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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制度存在的题目及改革初探(2)

2015-04-13 02:11
导读:(三)从法官队伍的治理体制及治理手段来看,现阶段实行的行政化的治理手段已经不适应司法职业的内在要求先从制度设计上说,建国以来我们的各级法


  (三)从法官队伍的治理体制及治理手段来看,现阶段实行的行政化的治理手段已经不适应司法职业的内在要求先从制度设计上说,建国以来我们的各级法院都是按标准的行政机关设计的,就是现在,各级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和治理方式与行政机关并无二致。如院长以下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下设若干业务庭室和综合处室,院长、副院长分管几个庭室或部分的工作,这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方式极为相似。所有的人民法院都存在一个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我们的法官被人为的分成了三六九等,法官与领导之间、下级领导与上级领导之间事实上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领导的好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官的升迁任用与赏罚,事实上形成了法官对领导、下级领导对上级领导的人身依附关系,而人身的依附必然导致意志的屈从,造成法官的人格缺陷,不利于法官职业意识的养成,不利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个权力结构适用于行政机关却不适用于人民法院,由于它违反了司法的。

  再从各级法院的运行机制来看,现在通行的案件审批制度,也有悖于司法的规律。通行的做法是一个案件要经过庭长、主管院长、院长审批或者审判委员会才能下判,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题目始终未能解决。这些庭长、院长不办案却可以“唱主角”决定案件的结果,而在一线办案的法官反而成了“跑龙套的”,可谓一“怪”。实际上,法官的审判活动无一例外地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的思维推理过程。这个思维推理过程是由法官独立完成的,它是一个个性化的脑力劳动,不需要他人的干扰。这种无穷往复的逻辑实证过程会外化为一种定向的思维习惯,成为法官职业化的一个突出特征。而现行的案件审批制度却未能体现这一特点,以行政权力代替审判权的行使,实际上是违反司法规律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四)从法官队伍的数目及工作效率来看,我国法官数目过于庞大,工作效率不高

  据统计,我国现有法官大约20多万人,均匀每5、6千人就有一名法官,与发达国家每5—6万人有一名法官的比例相比,我们的法官数目实在过于庞大。与数目庞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法院法官的审判效率并不高,每人每年结案只有三、四十件案件,只相当于美国法官的十分之一。

  为什么我们的审判效率如此之低?是不是一线法官办案的尽对数目很少?我看不是,我们有相当一部分法官一年能办一二百件案件,一般的也能办百十件,效率并不低。造成均匀结案率低的很大一个原因是我们的法院存在相当数目的“脱产”或“半脱产”法官。在法院,办案最多的是审判员(包括助审员),副庭长次之,到了庭长一级办案就少了,当了院级领导就基本不办案了,再加上不办案的行政治理职员、综合科室的法官,不办案或基本不办案的法官占到了法官总人数的一半左右。这样均匀下来,审判效率不会很高。

  二、关于法官队伍存在成因的思考

  关于法官队伍存在的题目成因的探究,应当从题目进手,终极从制度的层面加以考量。

  (一)关于法官素质的思考

  先从法官的选任看,选拔任用法官的标准过低使得法官的整体素质先天不足。法官职业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不仅要具备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要具备法官必须具备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然而建国以来,特别是法官法实施前,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一直被忽略了,对法官的选任几乎无任何诸如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要求,很多人可以未经严格选拔而进进法官队伍。由于没有严格的选拔任用法官的标准,一个人到了法院不论是否从事审判工作,不论素质是否符合审判工作的要求,只要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干部级别,都被任命为法官。法官职称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象征、一种可以均匀分配的待遇。结果导致两个恶果,一是法官队伍无节制膨胀,形成了一支数目庞大而素质参差不齐的法官队伍。相当一部分人虽有法官职称但却不胜任法官职务。二是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由于书记员逐渐被选任为法官,造成书记员严重缺乏,一些本应当由书记员承担的工作却由审判员来完成,造成法官与书记员分工不明,既了工作效率,又影响了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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