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国的基本特征和要素
2015-04-12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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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法治国事的权威
提要:法治国事的权威至高无上的,它不同于依法而治的法制国,更不同于以个人或少数团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人治国。现代法治国虽无划一的模式,各国条件和文化传统也存在诸多差别,但所采取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大体一致,主要是法律大于行政权力,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和团体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立法***,由拥有广泛代表性和定期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制订法律、监视行政;司法独立、拥有崇高地位和权威,并且实行防止随意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政府各权力机构间实行牵制与平衡,以防止单个机构权力过大。
◎何谓法治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条文的新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主义法治国家。比较一下我国长期人治的传统,这一新规定的确是立国思想上的根本性转变。当然,真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要全国人民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
那么,什么是法治国呢?法治国事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的现代国家。法治的全称是“法律的统治”( Rule of Law),在实行法治的国家,其最高权威不是某些为所欲为发号施令的个人或团体,而是按照人民的意愿建立起来、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执行、并以权力制约方式维护的整套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方式。建立法治是现代化各国的主要目标之一,可以把法治国看作是按法治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但一些历史沿用的说法也把法治与法治国区别开来,以为法治国事指与人治国不同的依法治国(Rule by Law)的法律国家(德文Rechtsstaat,Legal State)。传统德文中的“法治国”与现代文献中所论述的“法治”有相当的差距,后者更受到当今国际学术界的重视和推崇。因此,有学者以为,从法治国到法治是一种历史的进步。[1]但仔细考察便可发现,德语文献中的法治国的实质含义是“依法而治”或法制国,而不是现代普遍意义上实行法治的国家。它带有实证主义法的意味,直到二战结束之前,欧洲大陆司法传同一直不承认最高立法者应受更高级法律的约束,因此其本义虽承认国家的权力应受法律的限制,却以为立法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修改法律。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现代西律
哲学文献中大多把法治作为理想的和社会目标,对法治的论述乃与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和法律思想一脉相承。法治不仅承认依法而治的重要性,而且尤其夸***律的内容和法律制度本身要受更高级法律(如法)或法律的道德性的制约。因此,为了论述上的严谨性和减少歧义,我宁愿采用法治与法治国一致性的观点,把法治国看作是实现了法治的现代国家,而把传统意义上的依法治国看作是法制国或法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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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文献中,法律的统治也指所谓宪政主义(Constitutionism),而与“法律条文的统治”(Rule of Laws)有着明显的区别,后者中的“法律”用的是复数,指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规则。因此,在德语文献中的法律国家(Rechtsstaat)有时候也类似于美国老话中“纸面上的法律”的统治,与现代法治相往较远。自然法理论家夸***治是一种统治的理想,是一种“向往的道德”,现实的国家也许均未完全实现这一理想,但却可以努力地以不同程度向其靠拢。假如把法治理解为法律条文的统治,那就会承认“恶法亦法”,凡立法机关或主权者通过或颁布的法律都是正当的,都必须强制执行。自然法理论家与实证主义
法学家的重要分歧之一即在于是否承认法律具有内在的法律性。如美国法哲学家富勒坚持法律的道德性,以为在一个尊奉法治理想的政府中,法律不应仅仅依任何个人的意志而制定或改变。在一个奉行法治的制度中,必须满足这样一些基本条件: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法律必须明确,前后一致,不溯及既往,公然公布,仅仅通过确定的程序修改,以及通情达理,可以执行和遵守,等等。[2]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近年我国学者在法治理论时,也反复夸大将法治与“依法而治”区别开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龚祥瑞教授指出:“法律如欲成为法律,不能仅仅表示一个权威意志,这个权威之所以令人尊重,仅仅由于它是根据自己所能运用的强制权力;反之法律必须符合某种更为正当有效的东西。……因此除法律外,应有一套确认的规范或原理原则借以保证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比‘依法办事’的原则更进了一步,或将‘法’一词推广,把法理或正义之类的内容包括在内。”[3]龚祥瑞还进一步指出,法治不仅仅是“以法治国”的意义,而且含有用于治国的法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或理想的意思,如“公正原则”、“同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也就是说,法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通常所称的“主座意志”,或者个人灵机一动的狂想。法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能否生效的法则。”[4]这也就是富勒所说的法律的内在道德要高于法律条文的一般规定,法律不能没有灵魂。我们今天重读龚祥瑞教授在1980年代初即提出的这些论点,难免要感叹:我们在法治的实践上究竟进步了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