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国的基本特征和要素(2)
2015-04-12 01:09
导读:我国学术界对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在若干年前已经作了讨论。如孙国华教授指出:“‘法治’一词,古代似未曾使用。年龄战国时期的法家虽曾有‘任法而
我国学术界对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在若干年前已经作了讨论。如孙国华教授指出:“‘法治’一词,古代似未曾使用。年龄战国时期的法家虽曾有‘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使用‘法治’概念。”[5]即使是在西方,亚里士多德提出过“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但“将其法治理想变为现实或基本上变为现实,是在资本主义。所以,即使法治一词在西方古已有之,而其或多或少地成为现实却是近代的事。原因在于,法治并不仅仅意味着以法治国,它首先意味着应是良好的法律,即至少是体现一定***的法律,同时也意味着一切人包括国家元首、政要、工作职员和普通公民都要服从法律,意味着法律的至上地位。”[6]
张浩教授对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根据辞海对“制”的解释,以为法制包含三种意思:一、制度,二、规定制度,三、裁断、制止、控制。他以为,法治的含义与上述法制的第三种含义是相同或一致的。[7]张浩夸大了两者的联系,指出“有的学者把法制与法治割裂开来”,“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是不利的。我们既要看到法制与法治的内涵是有所不同的,因此不能将二者简单地等同起来;但是又必须看到法制与法治在政治基础和核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依法治理方面,二者又是一致的或相同的。因此,我们不能把法制与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褒扬其一而贬损另一。应该说,法制与法治是中国与外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两个词组或概念,我们应当地和妥当地予以使用。一般说,在整体意义上***制建设,加强法制,健全法制,遵遵法制等等,应该用‘法制’;而在讲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等等时,应该用‘法治’。”[8]张浩教授看到了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但却在关键的上忽视了两者的本质区别。由于依法治理、依法治国等仍然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制,而不是意义上的法治。从完整的意义上看,法治包含了法制的几乎全部内容,包括以法监视、控制和裁断,但法治又具有传统法制(特别是中国传统法制)所不具备的东西,这就是本文下面要夸大的内容,如立法***、宪政主义、任何人和团体均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司法独立、权力制约,等等。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法治国与人治国直接对立。人治是个人、少数人或团体的跋扈统治,没有、确定性可言,被统治者不能公道地指看自己的行为只要不违反公然发布、人所共知的法律规则,便不会受到统治者主观随意的惩罚。人治国最高统治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不受挑战、监视和制约。本来,法治与政体的性质并无必然的联系,封建社会也可能实行某种形式的法制,但上人治的确与封建传统经常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封建独裁国家,天子的诏书便是至高无上的命令,即使朝令夕改,其臣民也得无条件地服从。在独裁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人治往往不会随着封建帝制的垮台而销声匿迹。一些后起现代化国家在采纳了某些现代政治和形式以后,由于始终未能确立真正的法治,尽管也会定期举行政治选举,答应法院和律师制度存在,却未能根除人治。今天的亚洲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大多属于这种类型。
法治国也不同于法制国。法制(Legality,Legal System)国的统治者一般留意按照一套法律制度和规则来进行统治,办事通常有条文作为依据,因而不同于事事处处都依靠最高统治者和各级行政官员的口头或书面命令的主观统治方式。由于其统治方式有一定的规律、规则可循,人民对于统治者和自身行为的公道性有所预期,故法制国比人治国事一种进步。但法制国与法治国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最高统治者或立法者的权力仍然不受挑战和制约,比如封建独裁国家也可能是法制国家,只要其行政和司法行为主要依照写成条文的法律或规则。但由于帝王本人的权力仍然是至高无上、不受制约的,他仍可以随其意志而废除、修改律则,或制订新律;最重要的是各种法律只是约束臣民的,并不能约束帝王自己,因而其国家仍然不能避免主观随意的独裁统治。君主立宪国也可以是法制国,其君主立一个宪法让其臣民执行,让内阁来执政,这样可以减少主观随意统治的跋扈程度。但君主立宪国仍然不是法治国家,由于作为根本***的宪法的决定者不是人民及其代表,而是至高无上的君主。一个国家即使存在比较详尽的法律条文或诉讼制度,只要其最高立法者的权力不受人民的制约和监视,或者其最高司法权不能与最高行政权真正分立、相互制约,那就仍然是法制国,而非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