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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国的基本特征和要素(3)

2015-04-12 01:09
导读:传统统治中的法家理想,也属于这种广义的法制国理论,由于所有法家思想家都是把当作最高统治者个人或团体统治的工具。法、术、势乃韩非所集中论述

传统统治中的法家理想,也属于这种广义的法制国理论,由于所有法家思想家都是把当作最高统治者个人或团体统治的工具。法、术、势乃韩非所集中论述的三要素,他以为君主为了达到自己的统治目的,是可以充分利用这三要素的。“法者,编著之图书,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躲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9]“势者,胜众之资也”。[10]但他从来没有提出过类似“法律主治”、任何个人都必须服从代表人***志的法律的思想。韩非明确地指出:“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他还夸大推行法术必须占有权势地位。可见他还是对君主重权势与术,而对臣民则夸大严刑峻法,轻罪重罚。法律是君主的统治工具,君主本人不必被自己制定的法律所累。在韩非之前,那个曾经力主以法家思想进行变革的秦国商鞅,尽管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进步意义的改革,但他同样把法律看作是君主维护统治的有力工具,未明确提出君主本人也必须受到法律制约。中国历史上的刑律特别发达而民法和民权思想却相当欠缺,其重要原因也在于法律只是被当作统治术,而不是终极的制约因素。
我们这里所说的君主立宪国指的是实质意义的,而不在于其名义上是否有一个终身制的、世袭的君主。今天的英国仍然由女王充当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但却是个法治国家。由于皇家的意志已经无法变成至高无上的法律,英国甚至也没有一部作为根本***的宪法,但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凌驾于英国立法机关和法律制度之上的最高主宰。作为立法者的议会必须定期接受选民以选票表达的认可,通过政党和民间***表达***,在这样的制度下,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可能成为法律永恒的主宰。反之,一些国家尽管消除了君主已经多年,但却并没有实行完全的法治,由于总有一些个人和团体随意决定法律的废立,甚至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而随意作出追溯既往的立法,使法律制度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公道性和连贯性。因此,这样的国家仍然是实质上的人治国。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从理论上说,西方近代以来对法治理论的讨论并未得出同一的定论,而且不同的国度和传统也有所区别,但其基本精神大多趋于一致。英国法学理论家A.V.代赛(Dicey)曾在19世纪末指出,法治是英美等国体制的特征,与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形成了对照。他夸***治的三个方面:一是个人只有在普通法庭中以通常方式被判为违法,便不得受到惩罚;二是每个人无论地位或条件如何,都受所在地的普通法律的约束或法院的管辖;三是宪法法是法庭所规定和保护的个人权利的结果。[11]代赛的这些论述主要针对英美普通法体系,事隔一个多世纪以后,英美法与欧洲大陆法体系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而其法治原则和理念以及司法实践虽保存了自己的某些传统,但实际上更趋于接近,一些基本的法治准则只是表述方式略有不同而已。因此,我在本文中并不以为只有英美法体系才体现了现代法治原则。

◎法治国与宪政主义

法治国事按照法治主义或宪政主义的根本原则治理的国家。宪政主义国家的最高裁判依据是宪法,即所有法律之上的根本***,任何个人、法人、政党和团体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在所有违法的罪行当中,违宪罪是最高的罪行,任何个人都不能不为此受到重办,由于违宪不仅是对其他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侵害,而且是对一国人民所同意和遵奉的根本立国和行为原则的侵犯。尤其是那些出任公职的人,由于他们支配公共财富、拥有弹压之权、承担更多的公共责任,其言行一旦违反了宪法,那就不仅要被剥夺公职,而且要受到社会的严厉制裁。
因此在法治国,一般都设计了所谓司法审查制度。这种制度在各国的实施形式不同,通常是由最高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等独立的机构来对本国从国家元首到普通公民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尤其是对政府公务员、官员和最高行政首长,只要有人或机构提出正当的请求,就应对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机构有权撤销任何一级行政部分发出的命令和决定,撤销各级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在某些国家,甚至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公布通过的某项立法为违宪。这样做也是为了从制度上保障法治国纠正违反宪法的立法、行政法规和政府行为,以确保宪法的最高权威。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是万能的,也不可能永远正确,司法审查制度便是给法治国加上了及时纠错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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