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国的基本特征和要素(5)
2015-04-12 01:09
导读:◎实质与程序正义 法治国家的政府运作大多也采用治理的形式。如行政部分发布的命令往往写成如法律条文一般,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也交由***分往监视。
◎实质与程序正义
法治国家的政府运作大多也采用治理的形式。如行政部分发布的命令往往写成如法律条文一般,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也交由***分往监视。公民和团体如不满行政部分的决定,便可诉诸法律,受到不当侵害的,可要求实行国家赔偿。行政部分的权力不是毫无穷制的,其行为要受到中立的***分和立法机关的监视,如***分所作的解释一旦认定某项行政命令或行为违法,便必须收回成命。因此,法治国的政府官员必须随时将自己置于法律的管制之下,而不能为所欲为地滥用权力。
法治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公正或正义。而正义一般分为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前者是指社会制度分配权利和福利的结果是公正的,而后者则指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治理。在法治国,形式正义的重要表现便是司法的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并不是简单的司法形式,而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比如,在司法过程中不答应被告及其代理人像原告或控方一样具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为自己辩护,或者违反回避原则而答应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者参与审判,那就很难保证判决结果不冤枉无辜。而司法不公正的行为包括法官和其他当权者不运用恰当的规则,或不能正确地解释规则。例如受贿、***,滥用法律制度来惩罚政敌,甚至在诉讼过程中歧视某些个人或团体,不能实现法律眼前的普遍同等,这些都属于违反程序正义的不当行为。
由此可见程序正义对于法治的重要性。通俗地说,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治国通过程序正义来维护司法公正。程序正义贯串于执法的全过程,从立案、取证到庭辩、判决,都离不开程序正义。缺乏法治传统的人治社会经常将法治国的程序正义视为故弄玄虚、多此一举,这种熟悉上的误区显然不利于法治的普遍实施,导致了人治社会的司法主观随意、因人而异、以主座之言代法。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