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制度存在的题目及改革初探(3)
2015-04-13 02:11
导读:再从对法院、法官的治理制度看,制度的设计忽视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建国以来我们在制度的设计上把法院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将法官等同于一般的
再从对法院、法官的治理制度看,制度的设计忽视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建国以来我们在制度的设计上把法院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将法官等同于一般的公务员进行治理(即使到了现在,法官仍然沿用公务员的考核办法,法院的干部任免仍沿用行政机关的做法),在制度设计上忽视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而当我们真正熟悉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的时候,时间已经过往了半个多世纪,法官队伍职业化程度不高的现实已经造成,我们正在为忽视法官职业特殊性的制度设计付出代价,而且还要继续付出代价。现在我们却过多地指责法官的素质低下,实际上,法官的素质是由法官制度决定的,既然你在制度设计上将法院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既然你将法官等同于一般的公务员,那么你就没有理由要求法官具备比公务员更高的素质。所以单纯指责法官素质低、不求上进是有失公正的。
(二)关于法官治理体制的思考
首先从领导干部的任免看,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不符正当官职业化的要求。建国以来,法院的领导班子都是同级人大任免,实际上是由组织部分选任委派。这在行政机关并无不妥。关键在于法院不是一般的行政机关,法院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部分,你从其他党政部分选配干部,很难适应审判工作专业化的要求。比如说一个相当级别的领导,尽管他素质好组织能力强,在行政机关他可能是一名称职的领导,但到了法院却未必。为什么,由于当法院的领导,不仅要具有行政机关领导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还要求你具备一定的背景和司法经验。而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将党政机关的领导直接选派到法院担任领导职务,尽管他对法律是个门外汉,尽管他一个案子也没办过,但到了法院就可以直接被任命为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而从事审判职业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法官却要听命于这些从来与法律无缘的人,这在法治国家简直是不可思议的,而在却成了通行的做法,见怪不怪了!这种做法抹煞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而它带来的负面效应更是不能低估的,它使法官以为,当法官不必法律,只要研究好“学”、学会为官之道就足够了!不懂法的人可以当管法官的官,享受一线办案法官无法享受的“尊荣”,那么法官还有什么必要劳心费神地法律?退一步说,学了法律,成了专家又能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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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法院的内部运行机制上看,现行法官制度的激励机制不符正当官职业化的趋势。制度的导向和评价功能是巨大的,有什么样的评价体系,就会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念。既然你将法院设计了自上而下、由高到低的权力结构,既然享受尊荣的等级与官阶成正比,既然当了官能过上“食有鱼、出有车”的体面生活,享受到普通法官无法享受到“尊荣”,那么法官必然形成以当官为荣、当兵为耻观念。可以说,我们现在实行的法官制度,实际上是鼓励“当官”,而不鼓励在第一线办案的制度。所以说,行政化的治理体制不仅不能保证选拔出高素质的法官,更重要的是还造成了法官价值评价体系的扭曲。一个人到了法院,当了书记员,想当审判员,当了审判员,想当庭长,当了庭长,想当院长,没有一个人甘愿一辈子当个书记员或审判员的。实际上,评价一个法官水平高低的标准已经变成了他实际享有的行政级别的高低,而其本身所具有的法律素质倒在其次了。而在现有的体制下,想当官除了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素质外,更重要的是有“道”,所以我们的有些法官不是把精力用在学习研究法律上,而是千方百计挖空心思想当官。那些当官无看的,则消极地对待工作混日子,那些真正高素质的法官由于年轻或社会经验不足无法得到提升的机会而处于较低的等级,无法享受到法官职业应当给他们带来的尊荣,导致他们对前途、对事业悲观失看,而逐渐丧失了进取心,整个法官队伍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这就是现阶段各级法院的法官学习业务进步素质缺乏内在动力的根本原因,这就是我们花了那么多钱搞了那么多的进修、
培训而效果不理想的真正原因,这也是进步法官整体素质的最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