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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

2015-04-27 01:43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一、行政主体的类型与  行政主体这一法学概念在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
一、行政主体的类型与

  行政主体这一法学概念在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各国实定法中对此概念均无明确界定。就界所作定义而言,大陆法系各国基本相同,例如:法国行政法学将行政主体界定为:“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责任主体。”1德国及我国行政法学以为:“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一定职权,并可设置机关以便行使,藉此实现行政任务的组织体。”2

  (一)各国行政主体的类型尽管各国行政主体的概念基本一致,但行政主体的范围与类型却略有不同。依据行政分权原则(包括地方分权和公务分权)而产生的法国行政主体主要分三大类:1、国家;2、地方团体(包括市镇、省和大区);3、公务法人,亦称公共设施或公共机构(包括:行政公务法人、地域公务法人、文化和职业公务法人和工贸易公务法人)。3上述三类行政主体均是依公法成立的法人,具有公法人性质。除此之外,法国行政法上仍存在大量私法主体从事公务活动的现象,此类公务主体在王名扬先生的《法国行政法》一书中,虽未被纳进行政主体之列,但属于实施公务的特殊组织。具体包括:1、公有贸易公司;2、通过特许和租赁等方式取得公务治理权的私法组织;3、同业公会,指某一行业或职业成员所组成的内部自律组织。

  德国行政法学将行政主体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国家(包括联邦和州),称为原始行政主体(originae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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