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的定位(2)
2015-05-02 01:39
导读:对于法学研究者的态度,我们以为存在着转向题目。解放后至今的法学研究态度,我们感觉到明显地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题目:一是用中心主义态度代替研究
对于法学研究者的态度,我们以为存在着转向题目。解放后至今的法学研究态度,我们感觉到明显地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题目:一是用中心主义态度代替研究者的法学态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学各学科中充斥着尽对的阶级意志论。本来阶级分析学说有其存在的公道性,它是研究人文社会的重要方法之一。但由于受
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过往的一些法学研究者把其尽对化,以为这是唯一正确并具有普遍意义的态度。结果使得我国法学研究一度被取消至少是停滞不前。在人文社科领域中,法学有自己独特的视角,属于规范学科的范畴(即主张用法律规范的态度观察分析社会),而阶级分析的态度仅仅是法
社会学中的一种方法。假如我们非要固守这一态度只能限制自己的视野,从而会在很多题目上得出荒谬的结论。二是用立法中心主义的态度代替其他态度(如司法态度等)的研究。到目前为止,在对很多法律题目的看法上,我国法学研究者基本是站在立法者态度上来考虑题目的。如在法学中***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律体系是规则体系,制定法是唯一的法律渊源等;还有在司法过程中千方百计追寻立法者的原意等;很多研究者(包括***分的研究者),在对司法题目的研究中几乎都把研究结论回结到法律规则的完善上等等。假如说法理学者把自己置于身于“立法者”位置进行思考还情有可原的话,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在传统法学的熏陶下,我国的司法者也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置身于立法者的态度对案件进行探究,得出了法律规则需要在这方面那方面完善的结论。这是不可原谅的。由于,司法者的任务就是根据现有法律(即使是有缺陷的法律-实际上和丰富多彩的世界比较不存在没有缺陷的法律)解决纠纷。法官、律师等法律人的责任就是在对案件进行探究的基础上,找出解决题目的答案而不是代替立法者工作,想方想法往完善法律规则。另外,基于立法中心主义的态度的法学也使得我们所培养的学生,似乎个个都是治国者,只会讲宏观道理,不会办具体案件。由于他们在大学所接受的主要是以立法为中心所建构的知识体系。这暴露出立法中心主义的研究不仅会影响法学研究方向,而且也会影响到司法和法学教育的成败。三是研究者的宏大、整体态度排斥微观、个体的态度。宏大、整体态度的研究使研究者的视野局限在对法律本体、实质与价值的研究。本来对法律本体、价值等题目的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但假如我们仅从大处着眼就会使我们的研究显得空洞。实际上,通过对个案我们也可以探寻其中的价值,通过微观现象也能把握法律的本质。但是,由于受传统整体思维方式的影响,很多学者以为从小处着眼难以把握事物的整体。结果在中国大地上出现很多只知道本质,不关心现象的“学者”。如对法律价值的研究,学者们可以从柏拉图谈到罗尔斯,但却不知在司法过程中何种方法进行价值衡量;关于法治的文章发表了若干篇,但都闭口不谈法治如何实现。很多理论研究对象和结论都是在一般意义进行,是难以具体化因而也是难进进操纵阶段的,像对人权、***等进行一般意义上的研究其结论很难对社会产生影响。当然,这并不是说从大处着眼的研究方式错了,我们只是夸大,从微观的角度很可能会开辟一条别开生面的研究途径,如从小处着眼研究人权题目,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更轻易实现人权。从小处着眼研究法治则很可能加快我国法治实现的步伐。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从上反思我国法学的定位,我们以为存在着需要超越的。从西方的轨迹看,本体论、熟悉论和论是其发展的三个阶段。而从
哲学史看则明显地缺乏对方***深进而系统的研究。受哲学思想倾向的,法学研究主要的内容也集中在对本体论、价值论的研究。我们得承认,这种研究是必要的,并且现阶段对这些题目的研究还不够深进。但我们应该留意到对方***研究的忽视也会影响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解决了研究态度由立法中心向司法转向后,关于法律的方法是我们必须研究的题目。我们想指出的是:这里的法律方法是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方法,而不是指导法学研究的方法。法律方法试图解决的是一般的法律如何转变为具体法律(即法律转变为判决)的题目,它属于法律的操纵方法的范围,不是指熟悉论意义上的方法。我国现阶段的法学缺乏对法律方法与技术的研究,至今法学研究者对法律方***的作用还没有充分的熟悉,法学本科中法律方***还没有一席之地。这就意味着我国法学研究的内容应实现对本体论和价值论的超越,应转向对法律方法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