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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罢工权的确认及规范

2015-04-30 02:52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法律对罢工权的确认及规范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提要】体制改革以

【提要】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契约化、多元化趋势逐渐增强,劳动争议尤其是罢工事件的发生大量增加。本文通过对罢工现象的,以为有必要在中确认劳动者享有罢工权,同时完善保护正当罢工和限制、取缔非法罢工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罢工案件,将罢工现象纳进法制轨道,并且提出了实施罢工立法的方案。【关 键 词】罢工权/立法/规范【 正 文 】
2000年10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的《关于提请审议批准提交〈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议案》。会议要求有关部分根据审议意见,抓紧和修改,为进一步审议作预备。(注:我国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闭幕》,《人民日报》2000年10月31日。)我国批准这一公约的日子已指日可待。该公约第8条规定了工会组织的一项权利——“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罢工现象的分析,探讨确立罢工权的理由,以及我国应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如何对罢工权的行使加以规范。
一、确认罢工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罢工,通常指某个雇主的全部或大部分雇员同时停止工作。它是以中止供给劳动力的方式,迫使雇主让步以解决劳资纠纷的一种激烈手段。当前的,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进,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及非公有制经济重要地位的确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利益追求公然化、清楚化、复杂化,劳动力商品化趋势越加明显,劳资双方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社会福利、劳动时间等条件、项目上的矛盾日益突出。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中国已开始进进“劳资纠纷的高发期”。(注:高晓岩:《劳动争议进进高发期》,《工人日报》1996年5月31日。)据统计,1982年全国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8150件,而到1998年已增至93649件。其中怠工、罢工事件无论在总数还是在比例上都呈现快速增长。(注:赵德淳:《对我国罢工现象的立法思考》,《财经研究》1999年第1期;葛少英:《我国罢工立法题目初探》,《法商研究》1996年第3期。)罢工事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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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中的罢工居多。举行罢工未按惯例先行通知。而国有企业长期停产、半停产状态,工人无工可罢,而转化为集体上访的形式。
2.有的罢工在争议形成之初未经调解、仲裁,而是忽然发生。
3.罢工事件多由劳动争议引起,而不涉及题目。
4.罢工事件涉及范围小,但次数持续上升。罢工事件目前仍无法可依。这种状况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极其不利。(注:史探径:《中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题目探讨》,《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建国以来,由于受意识形态的束缚,人们经常以为罢工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1950年中共中心发布了一份《关于处理罢工罢课的指示》,此后虽在1975年、1978年两部宪法中规定了罢工自由,但到了1982年修宪时又废除了这一规定。这次修宪废除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是与当时的客观情况分不开的,在当时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环境下,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企业被视为利益不可再分和共负盈亏的职工集体。企业组织的集体活动代替了公民个人的自主活动,因此也就不需要罢工自由。(注:戚渊:《市场经济与宪法学研究的深化(中)》,《天津社会》1995年第3期。)但在改革开放20年后,尤其在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建立以后,罢工权已不再可有可无,而是有越来越迫切的需要。
(一)确立罢工权的必要性
罢工权的确立是国家立法以矫正劳动合同附合性的重要手段。在大企业生产下,劳动合同中雇主一方经济上的压制气力增大,与之相对,雇工一方则是经济上弱者,而且劳动力这种商品具有不可储存的特性,只要一天不劳动,就一天不能实现其劳动力的价值,而雇主一方永远有着充足的失业雄师在等待补充职位。这种经济状况的差异,造成劳资双方“议约力”的极大不同等,体现在缔约过程中,雇工仅可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而无反要约能力;只能接受雇主拟订的劳动条件,而无讨价还价的余地;雇主可单方面规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工作规则,雇工若有违反,雇主即加以惩罚甚至解雇。(注: 丁文联:《试论劳动合同的附合化》,《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正基于此,在现代各国形成发展了“生存权”的思想,赋予劳动者劳动基本权以矫正契约自由与社会的脱节。(注:蔡茂寅:《社会权——生存权与劳动基本权》,《月旦法学》(台北)1999年第6期,转引自人大复印资料《台、港、澳及海外法学》2000年第5期。)罢工立法和劳动基准立法等共同构成劳动基本权保障在立法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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