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罢工权的确认及规范(2)
2015-04-30 02:52
导读:罢工权的确立可以体现劳资双方权利的对等。劳动关系的整个过程,是劳资双方博弈的过程。在双方经济气力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切
罢工权的确立可以体现劳资双方权利的对等。劳动关系的整个过程,是劳资双方博弈的过程。在双方经济气力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关键在于它是否拥有可资对抗资方经济上强大压制气力的有效手段。工会的目的在于限制劳动力供给而使雇主无法利用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来控制劳动力价格一样,劳动者拥有罢工权也可以有效降低雇主对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垄断力”。(注: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3页。)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时通过集体谈判乃至调解或仲裁都无效时,可以采取中止供给劳动力的策略迫使资方回到谈判桌上来,答应改善劳动条件。简而言之,使劳资双方的气力达到均衡稳定的状态,从而有助于改善劳资关系。而劳资关系当前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题目。“假如说今后中国可能会发生某种不稳定局面的话,那么,酿成这种不稳定局势的主要因素应该是劳动题目积累和社会劳动关系矛盾的激化。”(注:常凯:《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版,“序言”第7页。)
在我国的劳动立法中,劳动基本权的四大权能——团结权(即工会组织权)、团体交涉权(即集体协商权)、团体争议权(即罢工权)及团体参与权(即***治理权)(注:在人权上,劳动基本权和通常意义上的劳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基本权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以外的权利,如罢工权、争议权、团结权、集体交涉权等;而劳动权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权利,如
就业权、休息权、报酬权等。但广义的劳动权则把两者均包括在内。徐显明:《生存权论》,《***丛》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60~587页。),目前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注:我国法律中规定团结权的有劳动法第7条、工会法第3条、公司法第16条、外资企业法第13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4条等,规定团体协商权的有劳动法第8条等,规定团体参与权的有宪法第16~17条、劳动法第8条、工会法第16条、公司法第16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10~11条、第49~54条等。)根据公约的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确立罢工权可以弥补这一空缺,表明一个完整的劳动基本权在我国的确立。同时也将是我国完善人权立法道路上迈出的又一坚实步伐。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二)确立罢工权的现实可能性
承认罢工权,虽可能会给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带来一些风险,但这些都是局部的、微小的。它是推动劳动关系改善和发展过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是一种“必要的罪恶”,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可以起到一种“社会安全阀”的作用。而且,通过立法规范罢工权的行使,可以避免无序罢工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我们不可能消除罢工,但可以通过罢工立法治理好罢工。”此外,罢工权的确立可以减少怠工这种现象的发生。怠工行为不但造成生产上的隐性损失,而且劳资双方的尖锐矛盾暂时隐性化,并越积越深,蕴躲着极大的危机。
从西方各国社会发展历程来看,在经济变革和高速增长时期,罢工现象的相对增多是极为普遍的。而在我们这样一个正处于经济转型和体制改革期的国家,就更不足为奇了。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上,也并没有由于对罢工权的承认和保护而导致“罢工狂潮”的出现,相反,经济的稳定发展、劳资关系的缓和、工人工资收进的进步、休息时间的不断增多、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断改善无一不与罢工权的行使相关。二、立法对罢工权行使的保护
罢工既有促进劳动关系改善的一面,也有造成损失的一面,因此确立罢工权并不即是对罢工行为可以不加区别,一概予以承认。在确立罢工权的同时,我们应当将保护正当罢工和限制、取缔非法罢工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将罢工权建立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以期罢工权的行使达到“健康且开放目标的型态”。(注:汤明辉:《美国劳资关系法的内涵及其》,《美国月刊》(台北)1989年第12期,转引自人大复印资料《台、港、澳及海外法学》1989年第5期。)规定正当罢工的保护措施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