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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律师与当事人间的信息能力及其不对称的效(2)

2015-05-03 01:44
导读:3、当事人要具备的信息能力 信息能力不但是律师必须具备,当事人要想维护好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样值得对其重视。例如,个人或组织在接触律师之前也

  3、当事人要具备的信息能力
  信息能力不但是律师必须具备,当事人要想维护好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样值得对其重视。例如,个人或组织在接触律师之前也得掂量一下该纠纷的社会学方面的价值,其社会学方面的价值是需要通过信息获知的。通过对案件各种信息的了解,选择是否需要诉讼,这样就可以避免诉讼本钱过高而导致的结果不公道等情况。同样,信息在当事人挑选律师时尤为重要:年长有经验的律师则会成为首选。而事业刚刚起步---尤其是女律师或者少数民族律师是难以得到当事人青睐的。当事人对于律师的信誉和执业经历、以及专业能力等信息的了解,是当事人与律师委托关系建立的条件和保证;当事人对于律师对案件的设计和处理、证据的搜集情况等信息的获知,保证的两者间的合作关系和关系。为了增加庭外调节的可能性,当事人可以选择和那些和对手律师关系很熟的律师;假如在法庭审理时有可能会碰到麻烦,选择律师时当事人应考虑与法庭关系密切的律师;当事人还应优先考虑聘请当地的律师,尽量不聘请外地的律师;对于上诉,比较妥当的措施是选择与上级法庭关系密切的律师……以上种种都离不开当事人获取信息能力的发挥。
  但现实中,当事人寻求和接受律师服务过程中,当事人的信息搜寻活动往往遭遇以下阻碍:一,信息有价:首先是“机会本钱”,指搜寻活动耗费的时间;其次是“交易用度”,指搜寻活动产生的、文印等用度。二,本钱的付出并不必然导致收益的增加。信息是有层次性的,单位搜寻本钱随层次的加深而增大;当搜寻进行到一定阶段后,搜寻收益便开始递减;且随着信息逐渐趋于完全对称,单位搜寻本钱趋于无穷大,可能远远大于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因此,追求信息完全对称是不经济的。三,律师服务高度个体化,服务质量受律师个人学历、经验、性格、口才、应变能力、社交等诸多因素影响,但这些信息均专属于律师本身,外界很难搜寻获得。四,律师和当事人之间除信息不对称外,还往往存在知识结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很多当事人在律师眼前本身即是寻求帮助的“弱者”,而非纯粹的同等交易主体。当事人的信息搜寻活动面临诸多非法律阻塞。所以,在现实中,当事人的信息能力较之律师来说,是很微弱的,于是造成二者在接受服务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律师在追逐利益过程中频频违法,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遭到损害,这些题目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二、当事人与律师的信息不对称及其效应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各主体之间分布不均。不对称信息,既是不完全信息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又是不完全信息产生和存在的一个重要根源。所谓不完全信息,扼要地说,即是指信息的不全面、不确定的状态。人们在进行决策或采取其他经济行动时,由于有限理性、获取信息本钱太高等原因,不可能知道一切相关的知识,更不可能正确地预见未来,这就决定了他们从事任何经济活动所把握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完全信息只是一种不断追求的理想化状态。不完全信息可以是对称的,但更多的是不对称(或非对称)的。可见,信息不对称是尽对的,即使当事人付诸信息搜寻也不能达到完全对称。
1、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律师的违法行为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基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律师行为往往就会偏离正当轨道。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态:
  第一,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经济人”总是见缝插针,在收益与本钱上绞尽脑汁,追求利润最大化。“卖方”占有信息上风,便可能蓄意抛高商品售价,或在正常价格下提供劣质商品。对律师来说,就可能滥用信息上风欺诈当事人,谋求非法利益。比如:当事人对律师执业资格的信息空缺,导致了黑律师、实习生(实习律师)冒充律师、枪手律师及幕后律师的泛滥;对律师个人素质的无知,又形成虚假广告的生存空间;双方在案件难度、市场行情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又使虚假承诺、混乱收费有隙可寻;而当事人对律师代理活动的了解不足,更使偷工减料、草率行事、双方代理、串通对方当事人及隐瞒失误等违法行为得以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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