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律师与当事人间的信息能力及其不对称的效(3)
2015-05-03 01:44
导读:第二,发送虚假信号(signal).“当信息不均匀地分布时,不仅存在着对获取信息的刺激,而且存在着对传播信号的刺激。” 信息上风方会积极显示或制造市
第二,发送虚假信号(signal).“当信息不均匀地分布时,不仅存在着对获取信息的刺激,而且存在着对传播信号的刺激。” 信息上风方会积极显示或制造市场信号,向信息劣势方传递其私人信息,力图证实其市场能力。在律师市场中,一方面是信息劣势确当事人尽力收集律师信息;另一方面,律师不会被动等待当事人的挑拣,他往往会主动出击,一边想方想法隐躲自己的不良“质量”信息,一边大肆张扬甚至虚构自己的优点,声称自己是当事人的最佳选择;甚至还会编造事实低毁同行,变相地进步自己。违法宣传现象便因此产生。但囿于信息的不对称,当事人很难分辨出谁在说真话,谁在撒谎。尽管宣传广告是重要的信号传递手段,但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彭斯以为,对理性确当事人而言,以下信号也许更具有吸引力:一,文凭和职称。固然文凭和职称并不一定与能力成正比,但至少具有较大程度的关联性和权威性;在令人眼花缭乱的信号中,往往更能得到当事人的青睐。二,经验和背景。如诸多律师均着力宣传自己的法官、检察官从业背景,或突出与司法职员、行政领导的家属、亲戚、同学、朋友等关系。三,经济实力。雄厚的经济实力可以从侧面表征事务所或律师的能力;因此,一些事务所或律师不惜重金租赁高档写字楼、印制精美宣传品、使用特殊电话号码,实在均是在向当事人发送“我很出色”的信号,吸引当事人的信任。
2、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行业危机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律师在执业中就会通过道德风险和传递虚假信号而获取不当利益,当这种情况在市场上泛滥以后,则可能引发出整个行业的危机。
第一,交易用度的进步,资源的浪费。在律师与当事人交往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和“搜寻”获得更多的有关律师或委托事务方面的信息,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凭借自身的努力改善其所处的信息劣势地位,进而完全与律师平起平坐,讨价还价。但搜寻并获得更多的商品信息是要付出时间和金钱的,也即是有本钱的。而信息的不对称不仅直接导致了交易用度的进步,而且有时使信息用度高不可测。这样,交易用度的增加意味着交易很难达成,律师与当事人间信任委托关系难以成立,也意味着社会资源的浪费,没有得到有效的配置。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第二,逆向选择题目的出现,竞争受到扭曲。在人们进行交易时,商品的质量是消费者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消费者搜寻本钱的存在,在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并不了解商品的质量,真正了解商品质量的只是商家,也就是说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由于消费者并不拥有市场商品质量的真实信息,他们无法辨别哪个商家说的是真话,哪个商家说的是谎言,只能根据对整个市场的估计决定购买数目和支付价格。在好商品和次商品被消费者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时,次商品在本钱上具有上风,从而有可能在销售上占有上风。当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并不如原来想像得那么好时,他们就会进一步降低对市场上商品质量的估计水平,降低愿意支付的价格,如此循环反复,就有可能将本钱高的好商品淘汰出市场,留下的是次品,这就是有名的“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题目。这时的市场也被称为“柠檬市场”在律师服务市场中,“柠檬效应”实在已经在某些地方初露端倪。其一,在价格竞争方面,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某些律师拥有非法资源而使代理本钱低廉,或企图在代理过程中偷工减料,或纯粹打算骗取代理费,故敢于恶性杀价,导致当事人调低价格预期。其二,某些当事人成为虚假宣传、道德风险行为的受害者,产生对律师的普遍不信任,也会调低价格预期。结果便是:一些真正有能力的律师为避免进不敷出,不得不调低服务水平,真挚选择退出。市场上律师服务的总体水平降低,大量投机分子、“黑律师”、诈骗分子混迹其间。
从以上的可以看出,信息不对称的本质是当事人与律师的利益、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间的对立、冲突。但正是由于未能妥善处理好这些利益冲突,使当事人和律师的防卫理性都有多增强,而不断的进行交易方案的调整,终极整个律师服务市场的交易规则,危及律师行业的健康,损害了市场中大多数主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