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个人自由与行政听证(3)
2015-05-06 02:03
导读:接下来,我们有必要对于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执法当中的作用予以阐述(主要是如何减少公共稀缺资源的费)。 行政制法领域或许是公共资源稀缺资源浪
接下来,我们有必要对于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执法当中的作用予以阐述(主要是如何减少公共稀缺资源的费)。
行政制法领域或许是公共资源稀缺资源浪费最为严重的地方,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种原因是与行政权力进侵司法权的原因是一样的,那就是行政权自身所具有的危险性。它的易扩张性和侵犯性也是造成行政权拥有一部分司法权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这只是一部分客观原因,在这里作者想要通过考任、聘任等方式取得行政职务的,这使得他们是对上级负责而不是对人民负责的,这使得他们只从行政治理的便利性和有效性出发考虑题目,而对其他方面特别是如何理性配置社会资源等方面难以顾及。其二,行政机关的决策制是首长负责制,即“精英治理”而非“群体决策”,追求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细细想想,我觉得还是有题目的。首先,我们得承认首长是一个人,是的,人是有理性的,他在首长的位置上,或许能说明他的理性可能比身为平民的我们要多一些(有时还不一定呢),但是人的理性也有不及的地方,它也要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自身熟悉水同等主客观方面的限制,这就是理性的非及性,这是一种必然性。由于,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任何人都不能把握社会的全部知识,换句话说,每个人都不是全能全知的,每个人就自己所接触到学习到的那部分知识或许更多一点的知识所熟识。首长是人,首长不能全能全知的,那么首长也会出错误,但由于行政首长负责决策机制的原因,首长出错便意味着整个行政机关的出错。在经济学上,任何行为都必须遵循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即投进本钱,所获收益最大。鉴戒经济学上的这个理论,我们可以说行政机关的出错便意味着公共治理本钱在这个时候没有最小化,这是公共资源的浪费,非理性的对公共资源进行了配置;其三,对第二点的讨论,我们是建立在承认人的“理性非及性” 基础上的,换句话说,首长们出错只是由于理性不及,是一种善意的出错。而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政府官员们恶意的出错,如受贿、贿选等。这也都造成公共资源的一种“挥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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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既然政府会“出错”,那么法律就有必要建立一个“纠错”或“放错”程序来予以救济。其中,方法之一便是给行政机关以更多的程序义务,对行政相对人或公众享有更多的程序权力,以达到权力的平衡。行政听证制度便是一个例子。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若行政机关仅凭先前的证据或材料,而不给与当事人以发表意见的权利(听证),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若此行为是正当的、有效的,则相对人无话可说,若此行为时不适当的,甚至于是违法的,并且由于行政的现行有效性,该错误决定会先于执行,这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危害,也同时增加了解决纠纷的社会本钱呢,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在引进行政听证制度后,表面上看来,行政机关非但没有减少本钱,反而增加了负担,但我们明白“秩序是协商而定的,而非通过服从赢得”。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给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题目予以表示意见的机会,以进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科学性或公道性,避免了因决定的程序或实体方面的题目而由行政机关“反复解决”增加了社会运行的总本钱。
在对行政听证制度对行政执法的作用分析完毕后,我以为有必要对个人自由与行政权力之间关系作用分析。
个人自由首要的要求是对人身的个人占有,而不是被他人占有(奴役)或某个集体的占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人身的回集体而非个人),其次,便是自由,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个学者对自由下过最正确的定义,我个人以为,自由是“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它包括很多方面,应划分为经济自由与其他自由,其他自由包括政治自由等各方面各个层次,而其恶其他自由都是从属于经济自由。自由在各自的领域会浮生出各自的权利,这是自由所使用的结果,但最重要的莫过于财产权,即私有制。正如巴斯夏“假如我们不对我们人身加以扩展,我们何来自由? 假如我们不对自由加以利用,我们何来财产权?”。①它是人身自由的发展,又是人生自由的保障,在私有制形成后,人们开始用剩余产品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