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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论纲(3)

2015-06-08 02:34
导读:依据原则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不矛盾。自由裁量指的是在法律规定有一定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作出选择。如治安治理处罚可以在


依据原则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不矛盾。自由裁量指的是在法律规定有一定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作出选择。如治安治理处罚可以在法定的种类与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这仍然是依据法律的一种形式。当然,所作选择必须公道。公道是依据法律原则的特殊表现。

(五)职权与职责同一,这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个重要原则

职权,就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治理和治理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职权不仅是可以行使,而且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也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气力往保证完成。因此,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职权与职责是同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两面。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该追究法律责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把职权等同于公民的权利,愿意行使时就行使,不愿行使时就随意搁置,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可以说,这是我国行政治理中的大敌之一。依法行政应该包含着依法必须行政的涵义在内。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不同。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治理国家。依法行政则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主要解决的是以下关系:

第一,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其一,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政府是执行人***志的机关。其二,行政机关工作职员是人民的公仆,决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做官当老爷。其三,政府的任务是进一步进步人民的物质和文化利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授权,不能设定和实施任何剥夺或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依法行政立论的基本点,一切观点和制度都以此为出发点和回宿。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二,权与法的关系。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乃是依法行政能否成功的关键之一。权就是行政权,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依法行政”非常明确地摆正了权与法的关系。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授权,并有法定依据。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应互相支持,互相监视。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的下属机关。人大与司法机关都有监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权利和义务。

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确立,为实现依法行政开辟了道路,创造了条件条件,而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所在。

不奉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就不可能有依法行政。由于依法行政不是孤立的,依法行政需要权力机关加强立法和必要的授权,需要司法机关的保障,需要全国人民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及来自各方面的监视等等。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就谈不上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国的核心、难点,以至终点所在。

法律的实施是所有国家机关的任务,但最重要的还是行政机关。大量的法律,包括涉及国家经济、、文化的,以及和人民亲身利益有关的很多法律都要靠行政机关往落实。据统计,百分之八十的法律都有赖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最大量、最繁重的任务,可以说,没有行政机关,依法治国就失往了最主要的支柱。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立法方面的一切努力将变为徒劳。正因此,***同道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①d]

从与公民的关系说,固然民事关系要比行政关系更广泛、更复杂,但民事权益的保障,离不开行政机关。很多人以为保障民事权益,制止民事侵权行为,主要依靠法院,行政机关在此无能为力。这是一种误解。民事权益的保障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制止,首先关乎行政机关。这是由于,民事侵权行为具有双重性。例如,甲乙二人打架,甲将乙打伤,这是民事侵权,但同时甲也侵犯了治安治理秩序和公共利益。民事侵权行为,侵犯的不仅是公民权益,也侵犯了行政治理秩序。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良好的行政治理秩序,就必须给破坏治安治理秩序的甲以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即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民事侵权行为的制止;即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也是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由于行政机关工作职员数目多,程序简单,效率高,因而经常在处理了公民侵犯行政治理秩序的同时,也顺手将民事赔偿附带解决,这就是治安治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情况。即使作为典型民事关系的婚姻关系,为维护良好的婚姻秩序,结婚时也必须先到行政机关往登记,如此等等。因此,对民事权益的保障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制止,经常首先由行政机关采取措施。这就必须夸大依法行政。没有依法行政,难以维护良好的行政治理秩序,也将会民事关系的正常发展,使民事权利难以保护。当然,这并不即是说行政机关可以干预一切民事侵权和民事纠纷。在这里,最重要的界线是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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