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进WTO与我国外资法的完善(4)
2015-06-17 01:45
导读:三、应制定同一的《外资治理法》,作为调整我国外商投资的基本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调整外资的法律、法规已达200多项。由于诸多复杂的原因
三、应制定同一的《外资治理法》,作为调整我国外商投资的基本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调整外资的法律、法规已达200多项。由于诸多复杂的原因,20年的外资立法主要采用了特别立法和单行立法的体例,并且所规范的着眼点不在于“外商投资”本身,而是放在“外商投资企业”身上,从而使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成为了我国调整外商投资的三个基本法律。(注:实在,把对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制仅仅看作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制是片面的,这样并不能有效地把握规制外商投资中的性题目。本文以为,着眼点应放在规制“外商投资”上,围绕“外商投资”的这一具有特殊性质之投资的相关题目进行专门的调整,才应该是一国外资法的基本责任。)之后的多数立法,均围绕这三个基本法律展开,逐个题目,逐个规范。同时,在这三个基本法律中,既有政府治理法的规定,也有企业组织法的规定;既有对具有外资特殊性质之相关题目的规定,也有对税收、外汇、海关进出口、土地、信贷、会计、劳动关系等不具外资特殊性质之题目的规定。如此立法,必然导致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着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同时在具体规定上存在繁琐、重复、交叉甚至相互矛盾的题目。
我国外资法的这一现状与加进WTO也是不相适应的。WTO多边协定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透明度原则”,它与“贸易自由化”和“稳定性”一起,构成建立WTO三个主要目标。“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将其涉及或贸易的国内法律、法规、可依据的司法判决以及与他国签订的条约等予以公布,以让其他成员国知晓。据此,加进WTO以后,假如我国将现行外资法(严格说是“外资法群”)予以公布,其他成员国将会无所适从。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鉴于此,我国应对现行外资法进行彻底的结构调整,制定同一的《外资治理法》作为调整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其内容主要是涉及政府治理外资的特殊性题目,包括外资准进、外资审批、外资待遇、外资保护、对外资的鼓励、对外资的治理以及投资争议解决等题目,至于企业组织制度层面上的规范应同一适用于国内的市场主体立法,如《公司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同时,对于不具外资特殊性的税收、外汇、海关进出口、土地、信贷、会计、劳动关系等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般性题目,也应同一适用于国内的《税法》、《外汇治理法》、《海关法》、《土地法》、《金融法》、《会计法》、《劳动法》等部分法。只有进行如此结构性调整,才既能对具备外商投资特殊性的题目进行专门的调整,又能适应市场经济对立法所提出的要求,同时也公平内外资企业的待遇。
应该说,目前制定同一的《外资治理法》的条件已比较成熟:三大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内容和立法体例基本相似,很多重复的内容可以同一规定在一部同一的《外资治理法》中。有关外商投资的部分法律已经相继同一。如:在税收方面,随着我国新税制的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开始与内资企业适用同一的税收制度;在外汇治理方面,《外汇治理条例》已经同一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及其客户,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个人;在会计制度上,在1993年12月《会计法》修改实施的同时,财政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使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会计制度与内资企业的一般会计制度得以同一;新颁布的《合同法》,同一了原有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
技术合同法》,对内对外签订并履行合同的交易行为适用同一的法律规范,对于属于
涉外合同类的中外合资
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将与涉内合同一样受《合同法》调整。此外,外贸进出口、海关等方面的法规也已日益同一。(注:张梅:《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同一》,沈四宝:《中国投资法律指南》,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这些均为我国制定同一的《外资治理法》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