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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经济与行政法的新思考(2)

2015-07-03 01:10
导读: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法控制政府的行政权力,约束政府自身,防止其滥用职权,保障公民组织的正当权益。过往,行政法只重实体,显然已难以适应这一要求

  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法控制政府的行政权力,约束政府自身,防止其滥用职权,保障公民组织的正当权益。过往,行政法只重实体,显然已难以适应这一要求。因此,行政法必须完成由重实体向重程序的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行政法不仅要设定政府的行政权力,使政府在法定权力范围内活动,并且要确立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和步骤及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障政府正确、公道地行使权力。鉴于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欠缺,当前行政法的侧重点应当放在程序上。在一定意义上讲,行政法应当主要是程序法。
  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法由重实体向重程序转变,重视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主要应当规定回避程序、公然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辩证程序、说明理由程序、告知权利程序等,赋予相对一方了解权、要求回避权、辩论权、申请救济权等一系列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制约行政权,以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和公正及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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