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进概念之法学分析(2)
2015-07-08 01:18
导读:黄 申:收进概念之法学分析对于收进概念的修复,笔者将采用法学研究的思路,其原因在于:其一,确认收进、用度的确认标准是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
黄 申:收进概念之法学分析对于收进概念的修复,笔者将采用法学研究的思路,其原因在于:其一,确认收进、用度的确认标准是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accrual basis),其确认标准是“应当”,而是否应当的判定依据在于权利的获取与行使以及责任的承担与履行,故收进的判定依据实际上是法学基本概念——权利与责任。其二,固然众多的会计要素存在争议,但却在负债定义上获得了难得的一致,各机构的负债定义“本质上基本相同,对应着一种现实义务”。这些看法揭示了法学对财务会计理论的影响,故从法学视角剖析收进概念应能够获得一致的结论。
二、收进实现过程的法律分析
因持续经营下分期呈报的要求,会计上要对收进与用度进行确认,经过对收付实现制(cash basis)的扬弃后,现行的标准是accrual basis,其直译是应计制。由于“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于是,我国根据其判定“应当与否”标准为受到法律保护与约束的权利与责任,而将其意译为“权责发生制”。理论上,权责发生制仅用于收进用度的确认,但“由于复式簿记系统中会计分录的巧妙运用”,使收进与资产相联系、用度和负债相联系,终极使“权责发生制,实际上是一项涉及全部会计要素确认的假设”,财务会计因此被称为“权责发生制会计”。因此,对收进概念的探讨也无法回避从权利责任视角的分析。
(一)收进产生之依据
企业设立之目标在于盈利,公平交易是其经营方式。通过对自己义务的履行②——商品的交付、劳务的提供、使用权的让度来获取收款的权利,该权利中的利益就构成收进的实质性内容。因该权利是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故属于合同权利;而合同是民事主体形成债权债务的依据,故又被称为债权权利。“在我国民法上,合同、无因治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系能够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四种主要原因。”其中,因合同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述而产生,故合同之债被称为意定之债;而因无因治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发生不是当事人之意,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结果,故被称为法定之债。固然法定之债也会导致利益的流进,但因不是企业主动为之,故能够实现企业目标之债权则限于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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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说以为,合同债权权利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予债权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的权利;给付受领权给予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给付时,有予以接受并保有因履行所取得之利益的权利;而保护请求权给予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请求公力救济而强制债务人履行给付的权利。正是这些权能,使得企业通过商品的转移、劳务的提供等义务的履行而获得收款的权利,并保存权利中的利益所产生经济利益,从而实现企业盈利之目标。
(二)收进的确认
固然收进经常被称为销售收进,但收款权利不必等到销售行为完成后才可享有,而是可以提前至生产环节。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根据与生产、销售的前后关系,收进可以在生产过程中或在生产完成时确认,也可以在销售时或在销售后确认。
1.依据生产进程的收进确认,往往发生在大型、长期产品(包括服务,下同)定制合同中。由于加工期限较长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确保权利义务的公平对等,双方通常会约定同行动行义务、行使权利,因此制造方对收进的确定、款项的收取或收款权利的记录,都会随着生产进程而同步进行。该情形可存在于船舶建造、建筑物构建、装饰合同中,也可以发生在长期
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借款合同中。
2.收进的确认也可能发生在生产完成之时。对于短期内就可以加工完成的产品,购买方假如预先支付一定定金或订金,③而待产品加工完成后再支付余款,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制造方在生产结束时就可以确认收进,尤其是在全额预支款的定制合同中。(3)对于尽大多数的销售,收进是销售时确认。即使是赊销,由于企业已经将所有权转移、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已经过购买方承担,售卖方同时获得了收款权利,故而可以在销售时对收进进行确认。(4)不过也有部分收进的确认是在销售完成之后进行的。这些情形主要存在于分期收款的
销售合同中,因收款期限较长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从稳健态度出发,收进应当在款项实际到账后再确认。 (三)收进的经济利益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