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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进概念之法学分析(3)

2015-07-08 01:18
导读:除使用现金即时结清之外,会计上对收进的记录是与其债权同时进行的,故收进概念自然地是与债权相联系的。债权虽属权利,但因债权为请求权,故“债

  除使用现金即时结清之外,会计上对收进的记录是与其债权同时进行的,故收进概念自然地是与债权相联系的。债权虽属权利,但因债权为请求权,故“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时,必须借助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债权所具有的这一属性,使得债务人有机会处分财产而侵害债权人,以达到规避债权实现的目的。”所以,销售成立后获得清偿权,但却意味着债权人的利益尚未得到满足,“在这个意义上,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尚非一种现实的利益。另一方面,债权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一旦债务人延迟履行其义务就会产生呆账,更有甚者会由于债务人破产而产生坏账,从而无法获得预期经济利益的流进。
  对于收进实现,一般是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债权人的接受行为来完成。但债的消灭方式还有抵消、混同、免除,所以收进的实现方式也可能是抵消、混同、免除之一种,或是其综合运用。抵消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同种类型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充抵以实现权利的方式;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而为一,从而使债的关系得以消灭的方式;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债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的情况。通过抵消、混同与免除方式消亡的债权权利,不会发生财产转移或货币支付。因此,若采用抵消、混同、免除方式来消灭债权,则与其相联系的收进固然实现,但却未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或经济利益的流进。可见,收进的实现与经济利益的流进、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固然多数情况下具有这样的联系。
  
  (四)收进的确认标准
  我国民法理论以为权利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的力”两个因素构成,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为保护一定利益的力,与权利关联的是义务,对于两者关系,法理学以为是:逻辑相关、价值关联、利益相关、数目相等与功能互补。这些观点,不但揭示了会计上按照权利的获取来确认收进的根本原因,由于权利(债权)包含着特定的利益,且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可以实现的利益;而且揭示出权利的获得不是没有代价的,其代价就是义务的履行,而且权利利益中的金额应当与所履行义务中价值相等。可见,收进所导致经济利益的流进,则其形式依据在于权利,而实质依据在于相关义务的履行。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在财务会计中,“收进实现,并不是实际收取货款,而是依据:销售交易已经在法律意义上完成,即有关资产的产权证书(legal title)已经移交;销售者事实上已拥有对货款的法定索取权(legal claim)”,实际上就是依据权利来确认收进。固然曾经有从流出视角来界定收进,却由于与企业目标的偏离而没有受到重视,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收进确认时点可能在生产中、生产完成后,也可能在销售时、销售完成后,看起来多种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的原则是收进是企业履行义务后才会行使的权利中的利益。会计理论中,虽以为用度的确认原则是与收进的配比(matching),而我们的分析却发现:实际上收进的确认才是与用度配比的结果——收进应当在用度义务履行之后才能够被确认的,由于这样的权利是对等的,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
  
  三、结语
  
  收进和利得(gains)是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性质不同两个会计要素。可见,要厘清收进的概念,界定利得概念是一件必须同时完成的事情。对于利得,FASB以为“是指某一个体除来自营业收进或业主投资得到的收款以外,来自边沿性或偶发***易,以及来自一切其他交易和其他事项与情况的权益(净资产)之增加”。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则以为利得是“符合收益定义的其他项目”,实际上将其从属于收进。我国会计准则固然没有定义利得概念,但“日常活动”之界定实质上将利得排除在收进之外。但如何区分收进与利得,则有不同的标准。可以采用“正常与非常”的目的性标准来划分,可以采用偶发性与经常性的频度性标准来区别。因会计信息需要“反映企业治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故收进与利得的区分应当从责任履行视角来进行。比较而言,正常与非常的目的性标准能够相对客观地揭示出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而频度高低与受托责任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如今原油开采企业巨大的利得完全能掩盖治理层之无能,这是委托方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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