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行政案件举证、质证应留意的题目(3)
2015-07-13 01:18
导读:二、行政案件庭审如何进行质证。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质证是指被告在开庭出示证据后,由原告当庭辨认,提出异议;广义的质
二、行政案件庭审如何进行质证。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质证是指被告在开庭出示证据后,由原告当庭辨认,提出异议;广义的质证是指在庭审法官主持下,由被告出示、宣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后,由原告辨认,向被告询问,提出反证,双方进行辩论等方式证实其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对质证未作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如何质证,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定案的证据,必须是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判定正是贯串当事人的质证过程。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质证是行政庭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那么,行政案件庭审行政审判人应怎样把握好质证这一环节呢? 怎样进行质证呢?笔者谈谈下列意见。
1、行政案件举证、质证交叉进行,一证一质,充分体现辩论式开庭审理方式特点。
行政诉讼的质证是伴随着行政机关的举证而产生的, 原告对行政机关证据的质证以行政机关的举证为条件,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因此行政诉讼的质证与民事诉讼的质证有所区别。民事诉讼的质证一般采用 一证一质法、分类质证法、综合质证法三种质证。行政诉讼的质证笔者赞同采用一证一质法,即将被告所举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由原告逐一质证,提出反证,双方展开充分辩论。这样能使法庭辩论贯串于庭审始终,充分体现辩论式开庭审理方式的特点。假如行政案件的质证采用分类质证法或综合质证法,其结果是被告不断地在出示、宣读证据,原告为记清楚每一证据埋头记录,旁听者也记不清诸多证据是为了证实什么,原告对此证据是什么态度,主审法官也无法对证据进行当庭论证,因此行政诉讼的质证采取一证一质是比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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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被告应对质证的证据的证实力展开充分的辩论。
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举证后,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双方对质证证据的不同意见,是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展开充分辩论,还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辩论阶段由原被告双方辩论。现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笔者倾向于前一种意见即在质证过程中,原被告对质证据展开充分辩论。 原告对证据的质证过程也正是庭审法官对证据的证实力的判定过程。假如双方不对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审判职员是无法此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正当性的,更无法对此证据的证实力进行正确判定。无论是被告所收集的证据还是法院所取得的证据,都可能存在某些不真实、不正当的成分。 有的可能与案件没有直接联系,只有让原被告就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让原告提出反证,双方质证,才能使事实的***越辩越明,才能使法官正确判定证据的证实力。 假如质证时,双方辩论意见都留到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往往会出现原被告当事人对证据证实什么张冠李戴,双方互相纠缠不清,不利于法官判定证据的证实力,还会无穷延长开庭时间。因此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原被告就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是进步庭审效率的一个重要举措。
3、原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争议较大的,应要求证人当庭质证。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一种常见证据,行政机关用证人的证言这种证据来证实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存在。当行政治理相对人对事实持否定态度,双方争议较大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类案件,庭审时应要求证人当庭质证。假如证人不出庭作证,被告出示证人证言的真伪,证人作证的背景,证人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行为能力等等,庭审法官是不可能完全知晓的。不排除有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找证人补证或诱导证人作证的情况。因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不同等,法院审判职员必须高度重视保护行政治理相对人的正当权利。为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进行严格审查,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所涉及到的证人应要求其出庭当庭质证,这样有利益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利于判定证人证言于的证实力,有利于监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证人怎样出庭质证,笔者以为应留意几点:一是原被告双方对事实无争议,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正当争议较大的,证人不必出庭作质证,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 二是证人不能听庭。证人听庭会使证人作证带有倾向性,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三是证人出庭之前, 庭审法官询问当事人要求证人作证是为了证实什么事实。证人出庭后应先让证人陈述事实后,再根据作证情况有条件地答应双方当事人发问,以免当事人诱导证人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