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行政案件举证、质证应留意的题目(4)
2015-07-13 01:18
导读:4、让原告充分行使质证权 行政诉讼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双方处于不同等的地位,拥有大量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与行政治理相对人之
4、让原告充分行使质证权
行政诉讼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双方处于不同等的地位,拥有大量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与行政治理相对人之间是治理与被治理,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和优越的地位。 作为行政治理相对人能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往往需要很大的勇气和胆量。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首先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庭辩论开始后,假如原告对被告所举证证据提出异议,作为主审法官就答应原告对不清楚地方向被告发问,提出自己的反面意见,提出反证,再双方展开辩论。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假如被告举证责任完成被告就胜诉。因此原告必须尽最大努力阻止被告举证责任的完成,从而使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原告阻止被告举证责任的完成,大多是通过质证来完成的。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质证更体现为一种诉讼权力。为保护行政治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庭审法官在庭审时,应让原告有充分“说理”的机会,让原告充分 行使质证权,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原则”。
行政案件庭审中如何进行举证、质证,还需要不断 通过审判实践来完善。在此笔者只作初略探讨,仅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