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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依法治国

2015-07-12 01:15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也谈依法治国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依法治国与法治的概念
依法治国与法治的概念在内涵上是相同的,由于法治本身表达了一种治国方略或调控方式。(注: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繁荣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于法治应成为我国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的观点,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叫。有关依法治国学术界曾展开过热烈讨论,本文对此将不作系统探讨,下面仅就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题目谈几点看法。
一、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市场经济体系

依法治国,首先须有法可依。这就需要加强立法,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将是杂乱无章、相互冲突的,同时也会留下很多法律调整上的漏洞,进而严重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法律体系,王家福教授等曾在《论依法治国》一文中列举了应完善的法律包括九个方面,即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会保障法。(注:王家福、李步云等:《论依法治国》,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这种概括是极为全面和精辟的。对此,
我个人深表赞同。但我以为,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题目值得探讨,这就是:在众多的经济立法中,应当突出哪个方面?是应夸大民商立法及其原则和精神,还是应夸大以政府部分的规章为主要的经济行政立法以及其采纳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这实在是关系到我国立法方向的重大原则题目。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笔者的观点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应当是以民商法为重心的法律体系。这是由于,民商法作为调整各类同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保护主体的正当权益的法律,乃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规则,或者说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是以法律,特别是民商法规则的健全程度为标志的。假如我们的经济是以同等、等价有偿以及自由竞争为内容,并由市场引导生产要素的自由流转和组合,则必然要加强民商法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和健全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公司法、合伙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没有健全的民商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

民商法的重要性不只体现在它对市场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上,还表现在它对法治社会的建立所产生的巨大作用上。我国的社会实践以及学者们的研究都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即民商法以其对人格同等和自由的确认,对主体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充分保护,对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要求,对交易安全的保障和对交易便捷的推动,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中国步进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乃是民商法的完备和充分实施。只要我们不再是把法治作为手段,而是将其奉为社会发展的目标,那么,充分体现了法治价值的民商法在社会生活中即应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健全法制,很大程度上应当是指健全民商法。

应当看到,民商法与经济行政法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两者的协调一致和有效的综合调整,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基础。然而,民商法的很多规则及原则,有可能与政府部分的某些规章所确立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具体而言:

第一,民商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它确认了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债权、人格权及知识产权等各项民事权利,并对这些权利实行同等的保护。因此,民商法被称为“权利法”或“保护权利的法律”。而政府部分所制定的很多规章,注重的是对被治理者的治理以及对被治理者从事某类民事活动的限制。毫无疑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民事主体施加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整从来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假如限制过多或不公道,则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并且对公民或法人基于民商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造成不适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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