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依法治国(2)
2015-07-12 01:15
导读:第二,民商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市场是由无数的交易行为构成的,而交易的法律形式便是合同。鼓励当事人缔结正当的契约并保障实在
第二,民商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市场是由无数的交易行为构成的,而交易的法律形式便是合同。鼓励当事人缔结正当的契约并保障实在现,必然会促进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因此,市场经济必须以合同自由为其基本原则,必须确保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思从事各种正当的民事行为。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大量民商法律的颁行,已使在计划体制下受到严格限制的交易当事人享有越来越多的合同自由。然而正如很多学者所指出的,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仍然受到了过多的限制和干预。(注:刘海年等编:《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
25页。)这些限制和干预,很多正是通过部分或地方的规章来实现的。很多规章的制定,就是为了确立对某类交易的许可和审批制度,而这些许可或审批又往往总是与收费联系在一起的。当然,我们历来夸大合同自由是相对的,应当受到限制的,但政府对合同自由的干预应当适度、应当保持在公道的范围,假如交易的审批、许可过多,则当事人依据民商法所应享有的合同自由就会受到不公道的限制和妨碍。
第三,民商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依据民法,所有人可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有权自己使用或消费其物,亦可将其财产出租、出让或设置抵押等。所有人有权获得在其财产上所产生的各种收益,凡是正当取得的财产,均受到我国民法的同等保护。不管所有人的形式或实力等是否存在差别,其所有权在民法上都应得到一体保护。由于财产所有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和条件,因而保护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是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条件。但是,很多行政规章在对公民或法人财产所有权、特别是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和转让限制较多,某些限制也不完全公道(例如房屋租赁的强制备案及不备案将导致
租赁合同无效等规定。)
民商法所奉行的上述原则和精神,正是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的规则,也是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注:刘海年,前引书,第22页。)对此,我国广大
民商法学者已作出了充分的论证和说明。在经济立法方面,我们必须充分尊重和运用上述原则,假如我们的、法规、规章不能充分保护主体的权利,或对交易的发展未能起到促进作用或未能尊重交易当事人的必要的合同自由和财产权利,就根本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并促进社会的进步。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即使制定再多,也不是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在这样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是不可能建立我们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
我们所需要的,正是以民商法为重心的、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而不是动辄限制权利;充分尊重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合同自由而不是处处设卡;充分尊重市场主体依法取得的财产权利而不是对其财产自由施加不公道限制的法律。只有以这样的法律为重心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才是我们所真正需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我们夸大立法质量,应当用上述原则和精神来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进而决定其质量。诚然,我们应当坚持经济行政法的国家干预原则,但国家的干预一定要适度,干预的对象要适当,不能过度地不适当地干预经济,妨害市场主体所必须享有的必要的民事权利和自由。当前我们正在抓紧制定合同法等法律,物权法的制定也已提上议事日程,笔者以为,仅仅制定这些单行的法律是不够的,必须同时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作为成文法系国家,法律体系建立的客观标准,应是各个重要法律、特别是民法的法典化。民法的法典化和系统化,才能真正实现马克斯·韦伯所称的法的“形式正当性”(formal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rationality)。在民法典问世之前,很难说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完备的。
二、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必须要切实贯彻依法行政。法治(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