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依法治国(5)
2015-07-12 01:15
导读:2.尽快制订行政程序法,确保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正当。程序是法律的生命,行政程序的法律化是法治国家重要的法律原则。(注:参见张明
2.尽快制订行政程序法,确保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正当。程序是法律的生命,行政程序的法律化是法治国家重要的法律原则。(注:参见张明杰等:《行政法的新理念》,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8页。)依法行政,
不仅仅是要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正当,而且应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在程序上也应正当。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惩戒、行政处罚、行政调处、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救济等行为时,都必须符正当定的程序,当前,为制止行政机关“乱收费”现象,应当对任何一项收费办法的出台规定一套严格的程序,并对行政机关收费的权限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的支出,违反收费程序的责任、对受损害的公民和法人的补救等,都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3.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视,行政执法效率的高低,执法职员的廉洁公正,是广至公民极为关心且与其利益极为密切的。但行政执法效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看仍有明显差距,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题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对行政执法的公道的监视机制造成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司法审查的范围仍然有限,(注:张杰明等,前引书第71页。)司法监视需要进一步加强。笔者以为,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财产和人身权利,并在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都应当受理,并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当性予以审查。在对行政执法的监视方面,尤其应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应经常展开一些有针对性的、有效的执法检查,而不能做流于形式的检查监视,对发现的题目应及时督促有关部分限期改正,而政府有关部分也应及时向人大报告改正的结果。当然,也应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视,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视职能。对“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应予以制止,对所谓处罚和收费中的利益分成制度应果断予以废除,对各种“小金库”和私设的帐户要完全纳进审计的监视范围,从而消除行政执法中因利益驱动而造成的对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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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众所周知,当前司法审判工作中最大的弊端是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裁判不公。(注:参见任建新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
工作报告》。)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各级地方领导从维护本地当事人和地方的特殊利益出发,在执法活动中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横加干预,而一些办案职员也置国家法律及案件事实于不顾,左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某些素质较差的法官则以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伞,徇私枉法,处处为本地当事人开脱责任或谋取利益,同时也用以换取个人的好处及非法利益。而因司法***、徇私枉法、法律素养差等原因而造成的裁判不公在某些地方的法院明显存在,且已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
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法治意味着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同等地约束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过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劝善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遵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正当交易的规制。由于司法终极解决纠纷,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当弱者受到强者的欺凌,当社会的知己受到恶势力的践踏,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申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由于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注:(英)培根:《培根
议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