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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依法治国(6)

2015-07-12 01:15
导读: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司法终极解决纠纷,也决定了司法公正是社会安定的基础。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使其对其

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司法终极解决纠纷,也决定了司法公正是社会安定的基础。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使其对其经过正当途径获取的财富产生公道的期待;对于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受到保障布满信心。这样,人们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行为,全社会的公正观念亦得以形成和强化。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即使公民的权利受到来自行政机构及其工作职员的侵害,也可通过公正的行政诉讼,使其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充分补偿。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良好关系,也可通过公正的司法而得以维系。尤其应当看到,当无辜的受害者、权利被侵害确当事人不能通过诉讼讨回正义和公道,很可能导致其对法律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失看甚至尽看,并可能采用正当途径以外的乃至于非法的方式自行解决纠纷,从而危害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所以,在我们这样一个改革的,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摩擦的时候,通过司法公正而保持社会安定,尤其重要。

笔者以为,保证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对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为了从体制上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应当改变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法院的人事任免完全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政府提供的状况,各级法院在人财物方面应当逐步与地方适当分离,并终极过渡到完全与地方分离。在法院的机构设置方面,应选择司法区域的独立为改革的突破口,使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不相重合。各地法院的法官应定期实行轮换制,从而摆脱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铲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基础。同时要纠正对司法审判的不当甚至非法的干预。正如***同道所指出的,“对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分保护主义,对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分独立办案的行为……要依据党纪国法严厉查处。”(注:《******参加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载1997年12月26日《法制日报》。)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为了杜尽***、保障公正执法,必须在庭审制度上进行改革。一方面,要将公然审判落到实处,凡是依法应当公然审判的案件,一律应当实行公然审判,并应最大限度地答应人民群众旁听,通过公然审判,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树立法院和法官“讲理、公正、廉洁”的形象,也可极大地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就民事、经济案件而言,应采取当事人主义,由当事人举证,在庭审前,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单独接触。在庭审过程中,也不得以调查收集证据为由而私自会见当事人,更不得接受后者的吃请,那种由一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付费到外地采证或办案,甚至与一方当事人一同到外地办案的现象,应当果断予以纠正。

在审判方式改革方面,需要夸大民事、案件判决书应该详写判案理由。且每一项判决书都应当向公布,以利于社会的监视。判决书不详写理由,不仅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而且会掩盖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等各种非法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凡是说理透彻、令当事人心服口服的案件,基本上都能表明法官执法的公正,而仅认定事实,不谈理由或理由不清,牵强附会的判决,即使事实清楚,也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其中亦难免不出现执法不公。尤其是对败诉一方而言,要其承担成百成千万的财产责任而不对其讲清任何道理,即使理应败诉,当事人也不会服气。所以在不少案件中,当事人在二审终结后,仍然没完没了地告状、申诉、上访、了社会的安定。假如判决说理透彻,也会大大增强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视。事实上,很多案件之所以没有表露,很多是由于判决书说理不清而难以表露。要真正加强对司法审判的监视,就应该将依法可以表露的案件一律公然。说理透彻的高质量判决,经得起社会公然***的评判。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尽管法官法中提到了有关法官的职业道德,但过于简单和原则,在很多方面仍然无章可循。如离退休的法官于一定期限能否在本地区任律师,法官的配偶和子女能否在本地区任律师等。尤其是在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下,应承担何种责任,迄今为止尚缺乏规定。除建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以外,对法官的考核制度也应完善。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往往流于形式,考核的过于简单或单一,不能考出真实水平。笔者建议成立“法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官的考核、及选拔录用。法官应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或工作经验,从未从事法律方面的和工作的人,不能立即担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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