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依法治国(3)
2015-07-12 01:15
导读:)的本来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Rule by law ),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国家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
)的本来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Rule by law
),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国家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和监视,(注:参见郭道晖:《法的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499页。
)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的情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建立和完善。在实践中通常流行的所谓“权大于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指行政权力大于法律、行政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显然是与法治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一个部分。(注:应松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载《法学》1996年第11期。)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一方面,由于行政部分是主要的执法机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定能否得到遵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对公民正当权益的侵害行为的制止有赖于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假如行政机关勤政廉政、严格执法,会为全社会形成表率,法治的实现也就顺理成章。假如政府机关不严格执法,甚至循私舞弊、贪污***、以权谋私、欺压百姓,视法律为废纸,法的秩序也就荡然无存。在此情况下,也根本不可能要求公民遵法。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握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尤其是在我们这个具有官本位思想传统的社会,崇尚权力比限制权力的观念在社会中更为流行。假如行政机关不能严格遵遵法律,则其行政权力将很难受到限制,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实践中出现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用权力等现象,都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监视机制,难以保障严厉执行造成的。(注: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
办公室:《行政执法》,1995年,第44页。)尤其应该看到,行政机关在发挥其行政职能时,与公民、法人之间经常要形成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关系,此种关系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行政机关发布行政命令、制订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解释行政法规等,都被以为是行政权的行使,而作为被治理者的公民、法人必须遵从。至于这些抽象的行政行为是否公道、正当,极少有人提出疑问。多年来,依法办事被以为仅仅只是司法机关的事情,行政部分不存在依法与否的题目。(注:应松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载《法学》1996年第11期。)这说明依法行政需要克服很多观念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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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应当看到,行政机关本身对行政效率的追求,行
政治理采取首长负责制,行政活动中自由裁量的必要性都给依法行政带来了困难,(注:见肖扬主编:《依法治国论》,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然而,这些困难丝尽不能减少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践证实,实行依法行政,保障决策的性和公道性,才能避免首长负责制下产生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实行依法行政,才能避免和减少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及由此给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失,并有助于进步行政效率。不过,要实行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树立如下观念:
第一,行政机关严格执法、遵法观念。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权力,使其治理国家和社会,同时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并依循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管是实施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只有严格执法、遵法,其权力本身才具有正当性,其行使权力的行为才是正当的。法治的含义在于人人在法律眼前是同等的,在社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职员依法办事较之于普通民众的遵法更为重要,由于“现代法治的精华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