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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公司第三人的责任(5)

2015-07-15 01:31
导读:因此,建议我国《公司法》应增加关于董事对公司第三人责任的规定。如前所述,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是一种法定的加重责任。《公司法》在完善此规定时,

因此,建议我国《公司法》应增加关于董事对公司第三人责任的规定。如前所述,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是一种法定的加重责任。《公司法》在完善此规定时,应对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承担条件、免责条件以及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都应细化规定,以免董事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同时,鉴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特点是基于公司法的特别规定的一种法定责任。宜采用列举式规定,而不宜采用概括式规定,由于这样可防止公司第三人任意追究董事责任,损害董事利益,同时在实践中也更具有操纵性。笔者以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董事应对公司第三人承但责任。
1. 董事在执行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对公司第三人造成损害,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董事滥用职权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 董事对其应提供的重要信息,或表露的重要文件,如有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给公司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董事证实未有过失的除外。
4. 董事违反、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与公司负连带责任。
5. 对公司破产负有责任的董事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
笔者以为: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应以其报酬为基础确定一个范围。这样,对董事比较公平。至于与公司具体的赔偿比例,宜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究竟,公司法是私法性质较多的部分法。同时,由于董事个人财力有限,公司法应规定董事强制责任保险,至于保险费由董事个人负担还是由董事与公司共同负担,也宜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以使第三人权益保护确实。

(作者:政法大学生院法学专业研究生)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1 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载《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1期。
2 Henry Campbell "Black M.A ,Black's law dictionary",the fifth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79.
3 王同忆编译:《英汉辞海》(上册),国防出版社,1990年版。
4 Robert R. Pennington, "Company Law",London Butterworkths,1973.
5 (台)柯芳枝:《公司法》,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85页。
6 Henry Campbell" Black M.A ,Black's law dictionary".
7 详见(台)武忆船:《公司***》,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73页。
8 详见(台)张龙文:《股份有限公司实务研究》,东亚法律丛书,第175页,1977年版。(台)黄川口:《公司***》,三民书局,第372页,1982年版。
9 转引自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4页。
10 S.M. Watson ,Director‘s Duties in New Zealand,"the Journal of Business Law",1989年第6期。
11 详见董安生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70页。
12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第5页。
13 见国家工商局企字[1995]第30号“关于公司登记治理中几个具体的答复意见”规定:股东可以按章程规定选举股东以外的人担任董事。
14(台)刘兴善:《股份有限公司之经营、监视与控制》载其主编《商事法专论集》,汉林书局,1982年版,第312页。
15 久保欣哉《公司法学之理念——自由与效率间》载《台***学论从》第23卷 第二期
16 马俊驹:《法人制度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5页。
17(台)何孝元:《民法概要》,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7页。
18(台)柯芳枝:《公司***》,第320页。
19 周 :《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14页。“连带之债起原因各异其说,我们以为,由于在法定诉讼期间,作为善良家长的债权,为防债务人无力清偿的危害,常要求债务人的亲友对该债务共同连带负责。”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20 详见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第264-265页。
21(台)陈峰富:《论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之保护》,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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