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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中管辖权分配(3)

2015-07-17 01:47
导读:最后,比较各国的海事责任限制的程序性立法[7],在美国,责任人申请责任限制,就必须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或者直接将责任人设立基金视为提出责任限制

  最后,比较各国的海事责任限制的程序性立法[7],在美国,责任人申请责任限制,就必须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或者直接将责任人设立基金视为提出责任限制。而挪威是将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作为提出责任限制请求的条件条件。在英国,固然并不以设立基金作为提出责任限制请求的条件,但是法院一旦做出准予责任人享受责任限制的判决,就有权责令责任人设立基金,否则责任人将无权享有责任限制。因此,纵观各国的做法,基金的设立与责任限制请求不能完全独立和***。
  综上所述,基金的设立与责任限制请求实质上是不可且不应被分离的。责任人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同时,可以而且必须提出责任限制请求,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程序审理”,也应该是初步确立责任人是否可以享受责任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责任限制基金才能实质上起到使责任人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的作用,也尽能使所有相关的限制性债权的索赔集中到一个法院审理,从而,本文探讨的海事赔偿责任案件中管辖权分配带来的种种题目也能在此基础上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陈安.国际海事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徐飞.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与产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海事请求程序间的关系[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12).
  [4]关正义.从“雅河”船碰撞案看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完善[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3,(14).
  [5]潘燕,杨俊敏.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J].水运治理,2005,(3).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6]金正佳.海事诉讼***[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
  [7]邓丽娟.论实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完善[J].集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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