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司法审查(4)

2015-07-19 01:10
导读:2、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充分无须通过重新查证认定事实。从上讲,通过看诸法定事实要件是否都有相应的充分证据证实来判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是办得


  2、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充分无须通过重新查证认定事实。从上讲,通过看诸法定事实要件是否都有相应的充分证据证实来判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是办得到的。在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充分,严格遵守了程序规则,并且无滥用职权嫌疑的情况下,即使这些证据材料假如由法官认定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法院也不应撤销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

  3、关于对主要证据“充分”的审查。审查应包括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实力。关于证据资格和证实力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的规定》中做了较具体的规定。在这里,笔者重点就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时是否考虑了反证题目谈一下看法。在进行工伤认定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调取正反两方面的证据,在对正反两方面证据进行综合考虑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对于行政机关未给相对人申辩和提出反证的机会的,应认定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对行政机关已有反证但未予考虑的,则应认定行政机关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有瑕疵;对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中充分考虑了反证的,那么即使在诉讼中法院以为反证和行政机关的证据是势均力敌的,也应维持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

  我们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例,原告孙某系某橡胶厂职工,该橡胶厂为了给车间降温,使用了一台较大的排风扇。孙某因感觉风扇正对着他吹不舒服,就想将风扇调一下角度。在搬动风扇的过程中,手被叶片打伤,造成残疾。县劳动局在作工伤认定时,采信了橡胶厂提供的该风扇的照片,照片上的风扇四周有防护栏且挂有警示标志。而孙某向法院提交的数份证人证言均证实,事故发生时,该风扇无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但县劳动局的证据中并无这方面的反证,故应认定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违法。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关于工伤认定案件的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四条的规定应作维持或撤销判决。那么依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工伤认定案件在判决撤销劳动部分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同时,是否必须判决重作呢。笔者以为,不必同时判决重作。法院撤销的是劳动部分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判决一旦作出,意味着劳动部分对该工伤的认定程序返回到了申请阶段,劳动部分当然应重新调查、搜集证据,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实践中发现,一是有些劳动部分会以法院没有判决重作为由而不再做工伤认定;二是有些劳动部分要求相对人必须重新写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不予认定。

  笔者以为针对第一种情形,劳动部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作为;针对第二种情形,劳动部分实际将其败诉的后果转嫁了一部分给相对人,这对相对人是不公平的,同时劳动部分也有拖延时间,规避工伤认定的时限规定之嫌。所以劳动部分假如不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则应认定其程序违法。

  关于工伤认定裁决的第二个题目是法院能否直接认定伤者构成工伤或不构成工伤。司法实践中确也存在这样的情形,法院依据所查明的事实,以为已能够认定工伤或非工伤了,但劳动部分作出的是相反的认定,对此,法院只能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但撤销后,劳动部分只是往搜集一、二份无关紧要的证据,再次作出同样的认定。所以一种意见以为,在查明事实的情形下,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认定是工伤或不是工伤的判决。否则司法审查将走向脱离现实的法律形式主义,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但笔者以为,法院对行政行为所进行的司法审查,应首先是建立在相信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办事的基础上,象上面谈到的情形,究竟是少数,而且某些情形可能也不是行政诉讼能够解决的了的。所以,法院一般不应越俎代庖。我们知道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分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分。法院的职责只是对劳动部分作出的工伤认定进行正当性审查。而且法院囿于人力、财力和审限等方面的原因,不可能做到具体查证。所以假如法院以为劳动部分的举证并不能得出其认定的结论,也不应直接以自己的认定结论代替劳动部分的认定,而应以劳动部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观点为由予以撤销,这样劳动部分可以继续调取正反两方面的证据,作出认定。假如法院直接进行确认,事实上也就是法院代行了行政机关的职权,属超越了职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很轻易滥用权力”,则司法审查权也将面临着被滥用的可能。
上一篇:进出国许可题目之研究 下一篇:论社会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