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分析(2)
2015-07-27 01:04
导读:(四)纳税环节的减少带来征收税款的困难 增值税是对商品流通环节的新增价值征收的流转税。在传统交易中,产品从生产商到终极销售给消费者要经过
(四)纳税环节的减少带来征收税款的困难
增值税是对商品流通环节的新增价值征收的流转税。在传统交易中,产品从生产商到终极销售给消费者要经过多层中间商。每个中间商都要为增值部分纳税,同时采取抵扣制度。中间商出于利益考虑会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来抵扣销项税。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生产商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网络取代各环节中间商,造成不良影响有:中间环节减少固然降低销售本钱,但也带来增值税纳税减少。原有增值税中抵扣和制约不复存在,消费者出于利益考虑,因优惠价格不索取发票,成为漏开发票偷漏税的根源。传统交易通过未几的中间商能收到大量增值税款,而电子商务面对众多消费者却很难收到有限增值税款。
(五)难以确定纳税地点
现行税法对纳税地点实行属地原则和有形原则,纳税地点有机构所在地、销售地、报关地,但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我们无法确定贸易的供给地和消费地,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常设机构概念,难以行使税收管辖权。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重大题目。
(六)对现行征管方式造成冲击
现行税务登记依据是工商登记,但网络交易经营范围没有严格限制,也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分批准。因此,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存在,而网上凭据可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使税收征管失往可靠审计基础。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使现行控管手段失灵,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无从谈起。
三、解决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题目的建议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我国电子商务到1997年才有一定发展,研究制定了2005年4月1日施行的《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治理办法》、2007年12月商务部的《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北京市颁布第一部地方性电子商务法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但是,电子商务立法任务远未完成,尤其是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题目亟待明确。重新修订增值税税收法律条款,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的电子登记,明确纳税人
网络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活动性特点,交易人可以轻易隐匿姓名、地址等重要信息,但不足对现行税制纳税人的否定。由于这可通过常设机构判定来解决。对纳税人认定,首先分清经营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企业是法人单位,要有工商执照和治理职员和治理机制,经营收进是企业收进。假如个人偶然经营,则经营收进是个人经营收进,如经营额较大,则不仅缴纳增值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确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留意进货要有进项税发票,假如进货不能取得发票,则不要以企业名义经营。而小规模纳税人是固定税率,不考虑进项税发票题目,但假如经营额巨大,则可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网上交易网站最早是给普通用户交换闲散物品,后来演变成个人用户在网上出售商品,有规范的必要,可考虑先实行实名制,再建立相符合的金融体系监管,如通过支付宝、银行交易金额来执行等。
(二)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税率
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有所创新。因此,在实施中,应区别情况适用税率。
1、区分不同交易主体。对于B2B和B2C交易,由于出售方本身是企业实体,电子商务只是提供新的销售平台,应按现行税法纳税,生产企业应缴纳17%增值税。对于C2C交易,本钱低是吸引个人从事网上业务的主要因素,淘宝网100多万卖家中个人卖家超过99%,为鼓励新兴行业发展,促进
就业,可鉴戒国外经验暂缓征税,但要有所预备,假如征税,一般买进卖出店家应缴纳4%增值税,二手物品买卖可减半征收或不收税。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2、区分不同交易方式。电子商务计税应按交易价值衡量。假如每次交易不超过150元,一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元,不需缴纳增值税。在电子商务发展阶段,可以实行税收政策优惠,网上交易税率可低于实体商品交易税率。但必须要求上网企业将网络提供的销售、服务等业务单独核算,没有单独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当电子商务成熟后,税收优惠政策逐渐取消。因此,离线交易宜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在线交易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