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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分析(3)

2015-07-27 01:04
导读:(三)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明确电子商务征税对象 增加电子商务征税对象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而不论有形动产通过何种交易方式实

  (三)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明确电子商务征税对象
  增加电子商务征税对象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而不论有形动产通过何种交易方式实现。离线交易可以划为销售,征收增值税。在线交易包括电子化形式表现的传统意义产品和在线服务。对于这些交易征税对象原则是,注重与传统意义交易在税收负担的平衡。在线交易征税对象分别回类:在线销售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经营所得回类为销售,征收增值税;在线服务(包括金融、咨询、会计等)应认定为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
  (四)纳税环节的确定
  推行消费地银行扣缴制度。根据电子商务多用电子结算特点,将征税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当发生业务时,由消费者居住地支付货款的银行负责代扣代缴增值税。这样既有利于防止漏税又可以保证税款及时进库。银行应及时将企业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的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并严格履行扣缴义务。
  (五)纳税地点的确定
  纳税地点与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确定有关。在确定税收管辖权中,原则上采取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结合方式。电子商务发达国家都采用属人原则确定居民管辖权,我国事电子贸易输进国,国外收进相对较少,应夸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并重,并逐步确立居民管辖权原则。
  对于常设机构可以连结点方式确定。为平衡地域间税源分布,可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征税地,即无论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征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税款作为已纳税金予以抵扣。税法可以规定网络交易者原先在哪个税务机关登记,仍向该税务部分纳税,而不考虑交易者网络或服务器所在地,这样既方便纳税人纳税,也便于税务部分税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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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强增值税电子税收征管手段
  1、电子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纳税人严格审核,进行税务登记,赋予专用号码,并要求在网上永久展示,不得删除。同时,纳税人银行账户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身份证。
  2、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纳税人要提供财务软件名称、版本号、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电子商务交易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发往银行,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
  4、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法律地位。《合同法》已确立电子合同法律地位,明确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
  5、明确税务机关电子数据稽查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网络交易进行监控,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电子信息,检查电子账目,追踪支付行为,进行税收强制执行等,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网络信息和密码备份。纳税人未提供网络信息造成偷税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李绍平,孙健.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征管题目研究[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3(11).
  2、胡海.论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法律规制[J].湖南社会科学,2006(4).
  3、夏勇.如何在我国现有税制下鉴戒OECD的电子商务增值税课税机制[J].中国治理信息化,2007(3).
  4、蔡秉坤.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7(10).
  5、韩晓虎.简明电子商务法律[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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