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法中的占有制度(2)
2015-07-30 01:12
导读:2.占有制度的独立存在价值 各国物权法无论将占有定位为事实,抑或权利,均在法律上赋予一定的效果,且此效果专为保护占有而设。我们以为,我国建立
2.占有制度的独立存在价值
各国物权法无论将占有定位为事实,抑或权利,均在法律上赋予一定的效果,且此效果专为保护占有而设。我们以为,我国建立占有制度有其独特的意义与存在价值。
2.1建立占有制度,有利于构建公道的中国的物权立法机制。诚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我国的占有概念和占有制度应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总体设计结合起来,而不应自行其是。因此,对占有制度既不能限缩为所有权之占有权能,而导致物权中的所有权机制一统天下;也不能将之扩大同一解释和确立财产利用制度,进而驾空并否定他物权制度,建立“所有——占有”的物权制度模式。正确的思路是将占有制度定位为法律对物的事实支配的保护制度,中国的占有制度不仅离不开自物权和他物权机制,而且其作用因承认他物权机制而更显增强。
2.2建立占有制度,有利于弥补现行立法对占有保护之不足。就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言,为保护物的利用权免遭侵害,在不能根据所有权求得保护之际,只能求诸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的保护。就具有债权的占有言,虽可基于债权予以救济,然合同相对性原则大大削弱了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的保护,而基于占有产生的占有权则可对抗第三人。可见,罗马法中的债权的利用保护说仍有其魅力。另外,就上述两种情形,无本权的占有亦需受到占有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
2.3建立占有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物权法中若干欠缺的制度。第一,取得时效的建立离不开占有制度。由于取得时效的实质是“事实胜于权利”,取得时效的成立要件之一即要求占有人系自主、和平、公然占有。可见,设立取得时效不单是时效制度的效果,也是占有效力使然;第二,善意取得制度更离不开占有制度。按占有制度的规定,当转让人无权转让他人之物时,基于占有公信力法则,善意的受让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即可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立法上正是基于占有公信力,为保护交易动态安全,而建立善意取得制度。可见,占有制度不仅保护静态的占有的安全,对动态的安全也予以关怀。我国目前仍未建立起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此与占有制度的欠缺密切相关。第三,有关先占、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占有的转移等诸多题目均须占有制度予以确定规制。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2.4建立占有制度,有利于树立我国对法律程序尊重的观念。为稳定财产的占有关系,法律给予占有以相当于本权的保护,为此实体上赋予占有人以物上请求权,此不同于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前者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后者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此两项请求权在诉讼中,即表现为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二者可互相独立而并存,可合并或先后行使,从而共同保护占有人。我国欠缺占有之诉,其后果不仅是对占有人保护不利,也会造成私力救济的泛滥。固然有学者对占有诉权制度的作用提出质疑,以为作用甚微,然诚如王泽鉴先生的看法,评介一个法律制度的社会功能,不能仅从诉讼案例往观察,此应从诉讼外的效能往评断。为此,本文赞同于本权之诉外同时设立占有之诉,使占有的保护有法律程序可依,从而增强对法律程序的尊重。
3.占有的效力
我们以为,占有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占有权利的推定、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占有的物权法上保护等五个方面。本文仅就占有权利的推定,占有的物权法上保护此两方面作进一步的探讨。
3.1占有权利的推定
所谓占有权利的推定,是指占在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适法有此权利。也称占有权利的推定力。法律之所以设此推定乃基于权利存在的概然性,即占有的所在,通常亦权利所存,此是人类经验法则条文化的产物。[7](480)可见,与本权相继缘的罗马法中的占有观念是不会有此推定的,而视占有为权利外衣的日耳曼法是其导源,演变至今,已成为占有效力之首。正是基于占有权利的推定,可免除权利举证的困难,社会的和平和安定由此而生,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理由因而奠定;同时,占有权利既受推定,与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法则相结合,占有公信力得以产生,动产的交易安全得以维护,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存在理由。 占有权利的推定所指究为何种权利?我们以为,凡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行使权利,均在推定范围内,不限于物权(所有权或他物权),也包括债权(如租赁权)。反之,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如地役权、抵押权、著作权等,则不在推定范围内。同时须说明的是,应将权利推定,与基于罗马法占有观念所产生的占有状态即占有事实的推定相区别,后者指占有人,推定其是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占有。此亦为各国立法所承认,不可不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