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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的研究方法

2015-08-10 01:44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论法的精神》的研究方法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提要]:本文本着“让
[提要]:本文本着“让存在自己显现自身”的现象学释义学精神。以“是主客体的中介,是概念的内在规定和对象的原则”作为指导,阐发《论法的精神》所贯串的“整体的、的、比较的实证方法”。这一方法使孟德斯鸠与古典法学派区别开来,由此对“孟德斯鸠属于自然法学派”的传统观点提出质疑。

[关键词]:孟德斯鸠实证研究法的精神自然法学派

一、《论法的精神》的方***:背景、特点

“方法”一词源于希腊文,是“μετα(沿)”和OδOS(途)”意为“论述(正确)行动的途径”。Hegel以为“方法”是与“”相对应的概念,当内容考察之后就应当讨论内容的普遍形式即方法。方法在探索的熟悉中是工具和手段;在真理熟悉中是概念安闲和自为的规定性,是对象内在的原则和灵魂[1](p236)。从上面的话中我们可以引出方法的几个观点:〈1〉方法是贯串内容始终的东西;〈2〉方法是形成概念的原则;〈3〉方法是熟悉的中介;〈4〉方法是把握客观对象的工具。再抽象点可以这样理解:方法是主客联系的桥梁,主客同一的形式。因此只有研究熟悉成果的方法才能正确、全面地把握熟悉成果的特色,才能由此把握熟悉成果所反映的客观内容。也就是说,只有从客观内容和主体熟悉两方面出发,才能理解方法形成的必然性;或者说只有了解了熟悉成果形成的历史背景和方法背景才能把握住方法形成的必然性。?

(一)《论法的精神》方法形成的背景?

孟德斯鸠生活在17世纪末-18世纪前半期的法国,正值封建独裁腐朽没落,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即将到来之时。孟德斯鸠作为这个时期的产儿,以进步的法学思想同封建君主独裁作斗争,这些思想集中体现在他集20年之心血的巨著《论法的精神》之中。而《论法的精神》也以其丰富的内容,崭新的方法成为当时最大最深远的一部学、法学著作,一本“继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政治著作。”[2](p17)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任何思想都是吸收、鉴戒、批判前人的思想资料、研究方法、观点基础上形成的。《论法的精神》也不例外,同样受到前代与同思想的影响,主要有(1)笛卡尔开创的理性主义;(2)培根开创的经验实证研究方法;(3)自然法学派对自然法的研究。〈4〉孟德斯鸠的深厚法学功底,丰富的从政经验和长期的实地考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能力和理论特色。以下具体评析。

(二)方法特点:

1. 理性主义启蒙精神:

近代哲学的开创者笛卡尔的思想深深地影响了孟德斯鸠。笛卡尔从“我思”这一实体出发推论出“我”和“上帝”的存在,从而打破了上帝创造整个世界的宗教蒙昧,将世界置于理性的基础之上。这一基础为和人自身的独立性争得了地盘。《论法的精神》一书始终贯串了这种理性精神,从而在方法上由宗教信仰转向寻找事物自身的理性。正如书中开篇指出“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3](p1)相信事物自身的理性而拒斥宗教神学信仰,从理性(存在的关系)出发为孟德斯鸠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所不同的是:笛卡尔以主体构成世界,而《论法的精神》中的理性含有事物本身性质的含义。笛卡尔“我思故我在”为人自身的独立性争得了地盘,孟德斯鸠也在法的研究中为人为法的研究争得了地盘:“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也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4](p2)。这一思想与同时代的自然神论者伏尔泰有异曲同工之妙,为独立地研究人类社会的法奠定了基础。总之,理性精神使法的概念奠定在事物自身性质的基础上,而理性的普遍性——“根本理性的存在”——为以后整体、历史、比较地研究“法的精神”奠定了基础。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2.整体的、历史的、实证研究方法--与自然法学派对比:

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就对政体进行了的描述和历史性的研究,但整部《政治学》还是规范研究占主导。近代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对政治理论、法学理论的研究主要是“自然法学派的抽象分析”[5](p63),这种抽象分析预设一种自然状态,然后推论出规范性的见解,形成宪政理论。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格老休斯(Hugo Grotias 1583-1645)、托马斯·霍布斯(Thomns Hobbes 1588-1679)和约翰·洛克(Jonh Locke 1632-1704)。格老休斯“使自然法世俗化并把它从纯粹神学学说里解放出来”[6](p102)从而形成了自然法的第一个特点:人本主义倾向。“在自然状态下人的理性提出了一些条款,在这些基础上鉴订协定,这些条款便是自然法。”[7](p6)“自然法,即理性教导所有愿意服从它的人类:既然人人同等,独立,任何人都不应该加害于他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8](p124)自然法的第二个特征是“自然法理论的真正性质是道德哲学”[9](p2):由于自然法的提出不是经过实证的因果分析得出来的,而是预设了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应然的自然状态,再从应然推到应然;是一种应该的道德哲学,是关于善恶的价值判定。?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固然也专辟一节讲自然法,但这里的自然法按作者的想法来看已不是虚设的状态,而是“根本理性”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10](p7)的体现。不是应然的原则而是作者所谓的人类社会之前的实然状态。不是洛克所谓“天赋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权”而是“和平、寻找食品、爱慕、愿意过社会生活”的存在物。同时《论法的精神》的主旨也不再是确立出自然法的“应然”原则,“所建立的原则,不是我的成见(我指孟德斯鸠——引著注),而是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11](p7);是实证地分析与相关的所有因素及其关系,而“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12](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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