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
2015-08-14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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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冷暑易节,四时变
如同冷暑易节,四时变化,世上诸事往往都有兴衰沉浮的周期变易,以昭示“辩证” 的铁律。尽管现时的很多著述都一再声称,法学的任务是的产生和, 但对于相关的研究,特别是对于法的周期性规律的揭示,却甚为薄弱。这也许是由于认 识规律不仅困难,且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即发现规律难度大、风险高,而收 益却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较为“世俗”的法律,很多善于进行“理性”的法学家 都以为,与其劳心费神地往探寻难觅的规律,还不若对较为……
对于周期,在和科学研究中都已有所涉猎。如
化学元素排列的周期 题目、运行的周期题目,(注:化学和经济学领域对周期律所作的众所周知的重要 研究表明,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同样都要关注周期变易的题目。其中,与经济 法关系密切的经济周期题目,被以为是困扰西方宏观经济学的首要题目。参见吴易风等 著:《政府干预和市场经济》,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页9。)等等。但本文主要探讨的 论题,既非自然科学所研究的周期题目,也非社会科学中的经济学、学等领域所探 讨的经济周期和
政治周期等题目,而是从法学的角度探讨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题目, 实质上是探讨一种“法律周期”题目。
鉴此,本文将着重探讨以下几个题目:1.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的客观性以及主要影 响因素;2.宏观调控法周期变易的现实表现,以及存在的题目;3.周期研究所涉及的法 律题目以及对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启示。通过上述方面的探讨,本文试图说明:基于 经济周期等因素的,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亦客观存在;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 对传统的、“静态”的法学和法制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这种周期变易,并不构成 对以往
法学理论的全盘否定,而是在继续传统法律某些特质的条件下而发生的“变异” 或“扬弃”,(注:各种“变易”都会对终极的“变异”产生影响,在法律领域也是如 此。例如,原有法律系统内部的结构及相关功能的变易、法律规范性质的变易,都会为 整个法律系统的变异奠定基础。特别是具有变易性的经济法系统,通过不断的成长和积 累,今天已经变异为不同于传统的法律子系统的新系统。)它有助于增进对法律,特别 是对经济法的更新、更全面的熟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一、宏观调控法周期变易的存在及其影响因素
何谓周期?假如宏观调控法的变易存在周期性,则主要受哪些因素影响?只有对这些问 题予以回答,才能初步说明宏观调控法是否存在周期变易及其主要成因,从而有助于进 一步说明宏观调控法的性和特殊性。
周期,作为事物经过一定时期而做周而复始的循环变动的现象,其存在本是较为普遍 的。但在很多法律研究者看来,法律的特点应是稳定,不宜变动,更不应“循环变动” ,这样才能使法律具备应有的守旧性和可预见性,从而保护人民的信赖利益。从某些角 度,如从传统法律的角度,或者从封闭的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讲,这无疑是有道理的。但 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律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由于“事过境迁,变法宜矣”——《吕氏年龄·察今》早已提出了这一思想。事实上 ,古今中外难以计数的“变法”活动,都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法律变易。由 于“总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并且,类似的片断往往被一再“重演”,因而某些法 律精神甚至法律制度固然在不断变易,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循环往复,从而在较大 的时空领域形成周期变易。这种法律的周期变易,可能产生于多种原因,例如,类似“ 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立法实践,以及对经济规律的“螺旋式上升”的熟悉等,(注 :例如,我国过往也曾有过旨在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民法、商法等,但是,由于后来曾 经试图取消商品经济,因此民商法没有得到充分发育,只是在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 后,基于对经济规律的熟悉的深化,民商法才又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从而形成了一个法 律的周期变易。)都可能产生法律的周期变易,并由此产生“法律周期”题目,这在宏 观调控法领域体现得更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