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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之魅力(2)

2015-08-14 01:12
导读:自然法是一个空旷的概念,然而它巨大的容器里却只装有为数未几的东西让智者们为之疯狂为之皓首穷经了千年百代——从文明史开端一来追求到了现在直

  
  自然法是一个空旷的概念,然而它巨大的容器里却只装有为数未几的东西让智者们为之疯狂为之皓首穷经了千年百代——从文明史开端一来追求到了现在直到永远——作为溶质的本质价值,而其它的都是以这些本质价值为溶质的法律。芝诺以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判定正义的标准。而正义是自然和人性所固有的,并且人在本质上都是同等的。”西塞罗也有同样的观点,他以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从自然中生出来,指导应做的事,禁止不应做的事。”然而,无论是芝诺还是西塞罗,都没有对“理性”、“自然”的具体内涵作出具体的确定,他们仅仅对“法律”或者“自然法”做出大量的定性描述和价值分析,缺乏实证的论证。也因此让后人在界定何谓良法何谓恶法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有一点是显然的,以自然法本质价值因素为指导的法律就是良法,是那种以前进的发展的视角而为解决符合当时民族利益的法律,是可以经得起后人考察的法律。也就是说,为了克服他们缺乏实证精神上的弊端,只有把法律放到现实环境里才能厘清自然法、良法与恶法的关系。或许,正是由于自然法本身没有一定的可以触摸性或者是无可直接感觉的特性却又经常只有在良性的法律里才能体现出来的人类价值追求,才导致人们(包括智者)对它的熟悉如此模糊,如此轻易跟法律相混淆,甚至有时会被人们跟恶法相提并论。
  
  参考文献
  [1]@[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论国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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