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纠纷解决的范式分析(2)
2015-08-17 01:36
导读:行政干部期待更加明确、更加规范性的文件能帮助他们毫无争议地往处理地方事务。事实正如所韦伯指出的“法律制度中的空缺区不可避免:在将一般规范
行政干部期待更加明确、更加规范性的文件能帮助他们毫无争议地往处理地方事务。事实正如所韦伯指出的“法律制度中的空缺区不可避免:在将一般规范或者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司法程序从来都不是一致的,或者说,从来不应该一致。”正是法律制度留下的空缺,才给了纠纷各方产生争辩的可能性,也给了他们发挥自身气力来判定、影响纠纷解决过程的空间。
三、多重关系的交互
在乡村社会,庞大的血缘关系使得农民不需要精心策划、积极动员,就可以获得巨大的抵制气力来影响基层政府对题目的处理。笔者所调查的Z村如同中国大部分村庄结构一样,除了家族内部的层次性,还有同一层面及不同层面之间的互动,邻里关系在乡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且经常与支属关系发生重叠;通婚关系则将乡村社会与外部社会连接起来,村庄被纳进一个更大的网络中。
假如对黑格尔的那个著名的公式稍加改动,指出“现实的就是关系的”。在社会世界中存在的是各种各样的关系——不是行动这之间的互动或个人之间主体性的纽带,就是马克思所谓的独立于个人意识和个人意志而存在的客观关系。
乡村社区所熟悉的血缘、地缘关系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上百人的集体行动不需要任何人动员,不论我们用何种理论或规范来解读乡村生活中人们的客观行动,但是我们能做到的是把乡村社会看作一种客观结构,可以从外部加以把握,可以从物质上观察、丈量和勾画这种结构的关联接合,实际上很难真正发现处于其中的人们的各种想法。而中国的司法实践正是加上了主观行动者对实践的解释,从而使法律的生命体现为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在紧密的乡村血缘、地缘关系中,存在着不同于城市的司法实践经验。而这种实践经验正是法学家感到失看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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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任何情况下,假如我们将社会学的、经济学的或
伦理学的观点引进到法律概念中往,法律观点的正确性就会受到质疑。オ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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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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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