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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简易化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得失(2)

2015-08-25 01:11
导读:三、现有普通程序没有必要简易化现行《刑事诉讼法》已将一审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所花费的时间、精力、财力、物力都非常


  三、现有普通程序没有必要简易化现行《刑事诉讼法》已将一审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所花费的时间、精力、财力、物力都非常少自不必说,就是从普通程序来说,我国的普通庭审程序也并不繁琐,每一个案件在庭审上所花费的时间并不是很多,特别是尽大多数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其庭审一般都在几个小时不超过半天就结束,持续一天乃至数天的现象很少。我国现有的普通程序与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的普通程序相比,在庭审上所花费的时间要简短得多,在整个法院审理期间(从受案到判决)所花费的时间也较短。比如在日本,均匀每一个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花费六个月的时间,而我国均匀每一个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要花费一两个月的时间,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也不超过两个半月。所以我国的普通程序根本不需要再进一步往缩短、简化。

  四、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与普通程序简易化很可能损害司法公正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改进就是取消了以前全案卷宗材料庭前全部移送法院的做法,要求法官公正裁判,保持中立,防止先定后审,先进为主。然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却要求控辨双方在庭审前将所有证据全部交由法院进行展示,使法官在庭审前对案件的所有证占有了具体的了解,这必然会使法官产生一种预断、先进为主,在庭审前就对案件的处理在其内心中形成定论,这必然又会使后面的庭审流于形式,成为你说你的我判我的一种纯程序性的过场,这岂不是又回到了《刑事诉讼法》修订前的老路了吗?既然是改革又怎么能倒退呢?这是其一。其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取了英美国家当事人主义的一些特点,增强了庭审的对抗性,通过当庭控辨双方对定案证据的出示以及充分质证、辩论,使法官兼听则明,更有利于查明案情,而普通程序简易化将使示证特别是质证这一重要环节大为减少甚至取消,这无疑又是一个倒退。其三,证据的客观要求是直接、言辞原则,这是确保证据真实可靠的重要保障,实行证据展示进而简化某些程序尤其是示证、质证程序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其四,普通程序简易化所针对的对象是被告人认罪或基本认罪的案件,且由法院来确定,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法官的一种预断,即对该被告人有罪的指控成立,这无疑是一种变相的有罪推定,且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议庭合议制度本来在实践中执行的就并不好,庭审时主审法官以外的合议庭其他法官或人民陪审员基本处于“陪坐”地位,经常只顾干自己的事情,并不认真参与庭审,合议庭的合议也经常流于形式,而实行庭前证据展示时,由于是由主审法官一人主持,合议庭的其他法官并不参与,再加上证据展示后庭审的一些正常程序被省略,因此其他法官对案情就更不熟悉,这将使合议庭的合议更加流于形式,使合议庭在很大程度上由主审法官一个人说了算,难以避免法官的个人独断。以上这五点已足以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构成严重威胁,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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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正是效率的基础,效率必须以公正为条件这次庭审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进步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本钱。姑且不论这一目的通过这次改革根本不可能达到,既使能够达到,也必须考虑是否会损害公正。由于诉讼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要求和原则就是公正,假如没有公正,再高的效率又有什么意义呢?追求效率没有错,但是必须要在确保公正的条件下进行。离开公正这一轨道,必然会使诉讼这一列车驶向错误的方向,速度越快,效率越高,造成的危害就越大。支持这次改革措施的人其中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英国著名法学家培根的著名论断“迟来的公正即是不公正”,由此以为法院的审判必须要追求效率。实在这一理由在此并不适用。培根的本意是假如一个无罪的人被错误地推上了审判席,固然终极的判决宣告其无罪,但漫长的低效率的审判程序使其在被审判过程中长时间地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生理上的摧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人终极被公正地宣判无罪,这种公正对其来说也即是不公正。而这次改革所搞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普通程序简易审却是以被告人认罪或基本认罪为适用条件,效率的进步只是为了尽快地对被告人定罪判刑,这与培根的本意显然是背道而驰的。而且假如被告人在庭审中临时翻供,则意味着必须又要回到原来的普通庭审程序,这不是重复工作,浪费时间吗?而且笔者在前面已经充分论证了实行这次改革很可能会损害公正,所以,由此次改革而得到的效率又有什么意义呢?至少是弊大于利。因此在不能确保公正的情况下,这次改革必须慎重。实在假如我国各级法院能够忠实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本来规定,还权于合议庭,使大多数案件不是通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而是由合议庭直接做出判决,审判的期限会缩短,效率自然会进步,而且由于审者自判,其责任心必然会大大增强,案件的质量也自然会进步,判决也会更加公正。通过这种图径得到的效率才是确保公正条件下的效率,才是我们真正所需要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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