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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简易化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得失(3)

2015-08-25 01:11
导读:六、以公正为目的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可以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实行固然不但不会进步诉讼效率,反而会增加诉讼本钱,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项制度没有


  六、以公正为目的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可以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实行固然不但不会进步诉讼效率,反而会增加诉讼本钱,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项制度没有丝毫可取之处。我们考察刑事诉讼的任何一项制度,首先应该看它是否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当把庭前证据展示作为简化庭审程序,进步诉讼效率的手段时,我们不但会无功而返,而且还会有损司法公正。但当把它作为实现公正的方式时,我们会发现它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值得推广实行。由于通过庭审前的证据展示,可以使控辨双方更加客观全面地看待案件,把握案情,可以使双方对即将开始的庭审有更加充分的预备,可以使庭审的示证特别是质证进行得更加充分,更加有对抗性和有针对性,也使得法官可以更加全面地、充分地听取控辨双方的意见,正确地认定事实和证据,以便终极作出有充分说服力的、公正的判决。但要真正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对法院系统拟实行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进行必要的合乎我国司法公正需要的改造:

  (一)应明确庭前证据展示的目的不是为了以后简化庭审程序,而是为了使控辨双方事先对对方的证占有预先的了解,既增加庭审的对抗性,又防止双方搞忽然袭击,终极是为了帮助法官正确查明案情,公正处理案件。

  (二)以此为目的,庭前证据展示不应局限于被告人认罪的所谓事实清楚的案件,应扩展到全部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有分歧的案件更要实行庭前证据展示。不以控辨双方各自所追求的胜诉为出发点,而以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出发点,通过庭前证据展示,使控辨双方对有分歧的证据的质证和对事实、定性的辩论更加明确和有针对性,并各自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供法庭在判决时。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为保证这一制度的正当性、权威性和严厉性,应由立法机关召集相关部分在充分调研、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规则。

  (四)为防止法官先定后审,产生预断,庭前证据展示不应由法官主持,而应由控辨双方单独相互向对方展示或在法院书记官的主持下在法院进行,此时法院仅仅起到召集、主持的作用。

  (五)应明确证人出庭制度,特别是控辨双方和被告人明确要求证人出庭的,应规定证人必须出庭。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证据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辨方所搜集把握的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能顺利地在法庭上出示。由于通过庭前证据展示,假如辨方向控方展示了相反的证据,特别是足以动摇控方指控的证人证言后,由于控辨双方权力地位的极端不对等性,当控方对该证人进行核实时,证人很可能会迫于控方的某种庭外压力包括以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相要挟时而***改变证词,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所搜集的证据往往还没到法庭就夭折了,甚至还会引火烧身,使辩护人陷进指使证人作伪证从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危险境地,这尽不是危言耸听,在实践中这种情况是时有发生的,已对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因此,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实行的条件就必须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笔者以为,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证人出庭作证,直接接受控辨双方的交叉询问和质证,以经过庭审质证的证言为准,并有限度地实行律师职业宽免制度。

  综合以上的论证,笔者以为,对我国刑事司法机关来说,首先应该做到的是要严格地按照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忠实地执行,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不断经验教训,并根据司法实践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而不是违反现行的规定搞所谓的改革、创新。同时,任何涉及刑事诉讼制度的改变的做法都必须以公正作为其基本的出发点,不能有损司法的公正,更不能以进步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本钱为由而任意改变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损害或可能损害司法公正,公正与效率相比,前者永远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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