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3)
2015-08-25 01:11
导读:从责任的承担角度看,对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之前,在青少年(未成年人)初次(期)出错误时,应当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从责任的承担角度看,对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之前,在青少年(未成年人)初次(期)出错误时,应当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一定的行政责任方式,敦促或促进家长、学校和共同注重对未成年人“”前的,而不能靠“杀鸡给猴看”的惩戒方式,甚至“降低少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把社会题目压到孩子肩上。由于孩子的世界观还未形成,孩子的话还很幼稚(即使其出言不逊);成人只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帮助的义务,而无用未成年人的无知、幼稚来惩戒未成年人的权利(权力)。靠刑罚、甚至靠降低少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成人世界的幼稚、无知、愚蠢、无能!从这个角度说,成人未尽相应的义务,青少年(未成年人)就已经成了受害人;进一步讲,青少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无论客观的主观的,终极还是追到了成人的身上。
2、加强青少年犯罪和作为被害人的意义
加强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是制定的刑事政策的需要;有助于揭示和预见犯罪发生的和特点,以便加强对犯罪的猜测和预防;可以防止恶逆变的发生,从而加速社会的净化;是建立科学的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揭露犯罪的需要。
关于这个题目,可以另立项目研究;由于这个题目涉及了刑
法学、犯罪学、犯罪心、司法救助等等理论,本文不足以包括。
三、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及社会帮助
(一)青少年(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留教养。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刑法的上述规定告诉我们,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进进“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只有触犯了刑法规定的8种法定罪名的,才承担刑事责任,被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未成年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精神,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段。
刑法的上述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从追究刑事责任角度看,这个规定足以使未成年人在触犯法律后受到惩戒、教育了。因此家庭和学校必须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不要等出了题目再指责“法律的不完备”、“孩子不听话”。
(二)预防青少年轻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帮助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轻少年(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
系统工程;全社会应共同关注,具体采取以下对策:
1、应遵循的原则
(1)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社会主义、人性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科学原则,它的确立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2)及时防治原则
及时防治原则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及时防治原则的积极意义在于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着眼点放在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方面,放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方面,从而使刑罚的目的由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向事前的积极预防。这种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原因的立法思想,有利于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依法综合治理原则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现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会性、综合性,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犯罪实际上是社会消极面的“综合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因看,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就客观方面原因而言,有的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如父母离异,、监护不力,父母、监护人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如不良书刊或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影视作品和出版物的不良影响;有的是学校方面的原因,如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追求升学率,疏于对学生的教育和治理,尤其是对“双差生”进行冷落或歧视等。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是社会的综合反映。因此必须根据相关的规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气力,齐抓共管,通过
政治的、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