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4)
2015-08-25 01:11
导读:(4)性原则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上,要求家长、学校了解把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变化的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既不能采取“不打不上进”的
(4)性原则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上,要求家长、学校了解把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变化的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既不能采取“不打不上进”的粗暴式教育,也不能溺爱成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4条规定,教育行政部分、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
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先容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这表现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上,要求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施行强制措施、教育改造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拯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第46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治理、分别教育。
2、社会帮助的具体措施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及学校周边环境,清除不良影响,使青少年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尤其家长要首先遵法。
(2)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宣传教育,使青少年遵纪遵法
采取多种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种传媒的方式,使宣传教育不再枯燥,更符合青少年的接受方式,包括使用案例、角色扮演等形式,引导青少年遵纪遵法。
(3)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
学校教育要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教师首先树立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政治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在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中以身作则,与学生同等相待,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4)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应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建立相应的制度教育和拯救犯罪的青少年
司法机关要广泛宣传: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的精神,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拯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青少年在侦查、起诉、审判、改造等环节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着眼于教育和拯救,以达到既治病又救人的目的。
执法机关要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建立帮教体系,对判处刑罚的青少年采取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会同工、青、妇等单位与所在学校或村(居)委会、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帮教,同时对后进青年、稍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做好教育拯救工作。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看,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人。青少年(未成年人)在法律责任上还无能力承担起刑事责任的压力;我们在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题目的同时,必须从爱护“花朵”的角度出发,而不能像掐掉一朵被病、虫侵害了的花朵一样,抛弃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未成年人);法律眼前人人同等,不仅仅是追究犯罪的同等,受害人的保护也是同等的;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必然同等地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