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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系研究(6)

2015-08-26 01:37
导读:再次,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司法。 司法是匡扶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体现一个国家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窗口。在现代社会,法治的实践状态


  再次,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司法。

  司法是匡扶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体现一个国家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窗口。在现代社会,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司法上。立法只不过是将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回纳抽象为一般的、普遍的、非人格化的规范,而司法则是将这些抽象的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中,赋予具体的个案真正实体化的规范效果。因此,司法对法律的适用是最为有效的,也是最为关键的。相当多的社会公众,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在立法部分,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冷峻的法律边沿……假如他们失往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公正,是对司法的基本要求。惟有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安宁稳定,人民才有最后的依靠;司法不公,则必然导致冤无处伸,理无处诉的情况,社会将完全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相互依靠,缺一不可。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条件,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依回。没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就会毫无价值,而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会成为泡影。

  (三)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实现遵法自觉化。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他还指出,“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回属感,远比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遵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纵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强制不能成为人们遵法的根本资源——这是遵法自觉化的必要要求。要实现遵法的自觉化,除了有良好的法律,执法者也遵遵法律等条件外,还需要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得到实质性的进步。***同道指出:“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假如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由于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假如没有现代法律观念,没有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遵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而要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就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和法律宣传,使人人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律。”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和现实基础

  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尽非易事。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模式仅仅是一个开端。中国没有经过从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的过程,也没有像西方那样从文艺复兴兴起的几百年的资产阶级***法制思想的塑造过程。中国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决定了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程一开始就具有完全不同于西方的一些特点,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特殊的、深层次的矛盾和困难。主要体现在:

  其一,历史传统的影响。中国事一个封建独裁传统十分发达的国家。***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独裁传统比较多,***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在中国,人治观念及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根深蒂固,从两千多年前法家的“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到新中国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赤******地宣扬法是统治阶级弹压的工具,是“***”的工具。在今天,这种“工具论”仍大有市场,并影响到立法、执法及司法过程。从近几年来立法的情况看,政府治理的法律在数目上远远多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法律的出发点与法治、政治文明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从随处可见的“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等口号中,我们很少看到社会对政府权力的法律约束,主要是政府权力通过法律手段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如何消除传统观念的消极影响,树立起现代***的、法治的观念,这将是一个漫长的、极其艰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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