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及实在现(3)
2015-09-05 01:17
导读:五、推进司法独立的建议 鉴于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以克服司法独立过程出现的。 (一)制定保障人民法院独立的配
五、推进司法独立的建议
鉴于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以克服司法独立过程出现的。
(一)制定保障人民法院独立的配套制度
1、在法官的任免制度上,进步任命机关的级别,由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避免地方干预。
2、由地方行政机关拨款改为国家财政同一拨款,避免司法机关在财政上受制于地方。
3、改革法院的设置,将法院设置由按行政区划设置转变为跨行政区域设置,明确划分地院与中心法院两大体系,组建可以超越地方利益的中心法院、大区法院。
(二)制定保障审判独立的制度
为了保障审判权的真正独立,应逐步赋予主审法官一定程序的自主权,并理顺配套相应制度。
1、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法官的任命经过以下程序予以“精英化”:第一,逐步将法官的任职条件定在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第二,逐步在全国实行法官资格同一、同一录用;第三,在全国实行具有一定执业经验的律理由或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法学教授、副教授中选任法官制度,同时规定法官必须逐级提升。
2、赋予主审法官一定的独立办案权,强化合议庭的审判职能。强化合议庭职责或扩***官职权主要针对的是审判分离的做法。审判分离,权责无法同一,无法真正贯彻法官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度难以执行。由于大家负责制在事实上形成了无人负责的局面,轻易培养依靠情绪,无法激励审判职员认真负责、公正无私、积极进取的精神,因此我们应该强化合议庭职能,放权给审判员。
(三)建立、健全错案追究制
现阶段,鉴于总体上法官的资质不高,适当强化其责任制度是有益的。但这种责任制的强化,也可能导致法官处理案件过于谨慎,而缺乏一种为维护公正而独立特行的精神。因此,笔者以为当前固然应加强责任制度,但随着法官制度的成熟,应当改革这种责任机制,为保障司法独立而强化其身份保障,要求法官***必须遵守严格程序,而且只有司法舞弊和十分重大的工作失误才能作为***理由,禁止轻易惩罚法官。这对法官既是一种激励,又是一种鞭策,其淘汰功能有助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进步。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四)对司法活动进行***监视
***监视司法,可能因其对实情的把握,对题目公道以及对***的反映而促进司法公正,但又可能因妄评错议破坏司法威信,损害司法独立。同样出于加强监视的考虑,笔者以为,至少在目前应当着重加强***监视;以防止“暗箱操纵”,有效防止和纠正司法***和司法损失。但是***对司法的监视必须做到:一是不擅自定罪;二是事后评论,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作具有明确引导性的评论。此外应当要求报刊内部审稿职员对该类批评严格审核,以防不实不当。
(五)改善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司法独立并不是要摆脱党的领导,而是如何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的题目,使党的领导原则在具体实际生活中更加规范的运行,使党在行使其权力时,严格按照一定规范和程序来行使,并通过立法对这一权力进行约束。笔者以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该是:①提出立法建议,并通过人民代表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②制定具有全局性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③建议对司法机关主要人事干部的任免,并由立法机关对人选进行确认。总之,党的领导应从宏观着眼为司法独立的实现服务,而不应成为实现司法独立的绊脚石!
“司法独立之路漫漫”,实在现非一朝一夕能成。它需要各个部分的紧密配合乃至全的参与。在改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部分和个人的利益,这就需要我们从国家大局出发,服从整体利益的需要,切实推尽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实现真正意义的独立,以终极实现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目标。
【】
[1] 论司法独立[N]. 人民法院报.2001、7、2
[2] 沃尔夫甘·许茨.《司法独立——一个过往和现在的题目》[M]. 法律出版社.
2002、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