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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法》立法之辩(2)

2015-09-11 01:07
导读:二、资方的话语权和社会责任题目 到目前为止,对《劳动合同法》的责难,我们还只是听到了专家和企业主的声音,还没有系统地听到劳动者的声音。劳

  
  二、资方的话语权和社会责任题目
  
  到目前为止,对《劳动合同法》的责难,我们还只是听到了专家和企业主的声音,还没有系统地听到劳动者的声音。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究竟了解多少?该法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究竟产生了什么影响?《劳动合同法》是增进了他们的利益还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他们是不是主张修改?假如是,那他们希看修改哪些条款?对所有这些题目,现在都还没有确定的答案。最新出版的《中国企业家》杂志中有一项主要针对制造业与服务业企业的调查表明,超过半数的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某些条款有不同看法,有七成企业希看修改新《劳动合同法》。这样大规模的声讨,也让我们重新温习了一遍企业等用人单位在社会生活中的支配气力。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劳动者弱者地位更加的明显。诚然,任何声音都有表达的权利。
  但是,在享受如此多的话语权的同时,我们也要问一句,企业承担了多少社会责任?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具体而言,指的是企业对所有者、员工、客户、供给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自然环境等承担责任,以实现企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同一。中石油吉化公司爆炸引起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社会上存在的大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让我们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敢苟同。
  劳动者保护题目对于社会和政府都是头等重要的题目。对劳动者保护的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拿失业题目来说,美国一个州的劳动法协会的定论为:犯罪通常是失业者的最后选择。失业不仅使失业者本人及其家庭生活由于收进下降而质量下降,劳动者的劳动技能由于停止工作而退化或过期,而且还会使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在精神上蒙受伤害,自信心与成就感因挫折而减退,与社会的沟通由于离开工作单位而疏远。就连家庭的稳定性也面临严重的考验,失业或下岗者中离婚率偏高,其中又以男性失业或下岗为甚便是例证。失业影响的是失业者的生存、失业者家庭成员的生存和失业者家庭本身的生存。   过往的一年,党的十七大主旨就是以人为本,构建***社会。***社会的核心是民生题目。扩大就业再就业、发展社会保障、协调劳动关系,事事关系人民群众亲身利益,件件涉及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构建社会主义***社会中意义重大。企业在构建***社会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企业也应该要用科学发展观来看待劳动合同法下新的劳动关系调整,不能只顾眼前短暂的利益,而置社会责任于不顾。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法律受众的法律意识题目
  
  人作为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基点,既是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动力,又是法治现代化的终极目的。转型时期的我国法治建设,由于其特殊的国情,在当下的法治语境中,出现了大众层次法律意识与精英层次法律意识的称谓与区分。精英一般用来指占主流地位的法律学者、法律思想者及现代法律制度下的法律职业者等。主流法律学者和法律思想者的观念往往通过立法方式获得官方表达,从而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同和接受。而普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法律受众,都只能说具有大众层次法律意识。大众层次法律意识对精英层次法律意识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这主要体现在大众层次法律意识对立法者法律意识的滞后。立法者作为时代文化意识全面而完整的把握者,他们的立法活动反映了一个国家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等各方面的要求与发展趋势。但一般法律主体由于其环境、信息和生活方式等局限,他们对于法律中所反映的社会文化背景、发展趋势往往熟悉不足,尤其在我国目前所处的这样一个民众的现代法律意识极差,小生产势力很强,文盲半文盲人口占相当大比例的环境下,大众对立法者所把握的时代文化意识态势往往了解就更少。大众对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无法同步理解,其结果就必然成为法律运行的滞后气力。从而使大众层次法律意识对现代法制的运行形成了消解性气力。此次劳动合同法出台,很多用人单位只看到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以为是“一边倒”的法律,却没有看到立法的终纵目的是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正是对立法滞后性的表现。由于法律意识不高,法律受众者往往对法律的理解产生偏差,如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理解,大部分人都将其理解为永久用工,“铁饭碗”。任凭法学专家,政府官员一再声明,仍然看文生畏。劳动合同法立法之辩,不正是法律意识差别的体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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